江西省检察长刘铁流 :“我没有强奸女同学!”
江西省检察长刘铁流 :“我没有强奸女同学!”
作者/刘心远
1966年5月,江西省莲花县法院根据社教工作组的“黑.材料”,以强.奸女生二名,猥.亵十名的强.奸少女罪将莲花县小学教师汪康夫(电 话0796-7893894),罪判十年,汪康夫不服,上诉于吉安地区中级法院,吉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汪康夫仍然不服,在二.审判决的《委托宣判笔录》审签字:“我没有强.奸女同学”,并从1978年起一直申诉至今,请求“依法重审,撤销原判,宣告无罪”。(8月8日大众论坛)新闻源:《江西73岁原小学老师申诉49年只为“我没强.奸”》h ttp: // bbs .dzwww .com/thread-47276890-1-1.html
49年的漫漫昭.雪.沉.冤路,孰是孰非?当年究竟发生了什么?汪康夫是否存在强.奸、猥.亵?汪康夫是否被冤枉、受到迫害?似乎,由于时间的久远,对于当年的是与非,并不好轻易地下定论,但我们完全可以理性地看待分析这件事,不管汪康夫为了讨回“清白”所言是否属实,为什么49年的苦苦申诉不被受理?49年,这不是一个简单的数字,汪康夫在昭.雪.沉.冤路上已经由一个青年成了年逾古稀的老人,49年的申诉是也好,非也罢,法治都去哪儿了?公平正义又都去哪儿了?
不可否认,在那个特定的历史时期,法律受到严重破坏,“权大于法”的现象是存在的,发生冤.假.错.案似乎也是顺理成章的,甚至是很正常的,这是被诸多事实已经证明了的。当年,社教工作组是全国城乡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即“四.清”运动)工作组的简称,工作重点是“清政治、清经济、清思想、清组织”,找出阶级敌人、专政对象。这次运动虽然对于解决干部作风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由于把不同性质的问题都认为是阶级斗争或者是阶级斗争在党内的反映,使一些基层干部受到不应有的打击。从这一点来看,汪康夫当年被冤枉或被陷.害,其可能性完全存在。
一个不能忽视的事实是,1966年莲花县法院以强.奸、猥.亵少女罪,判处汪康夫十年有.期.徒.刑,汪康夫并没有认罪,而是上.诉于吉安地区中级法院,吉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汪康夫仍然不服,并在二.审判决的《委托宣判笔录》上签了“我没有强.奸女同学”。这究竟是汪康夫死不认账,还是“莫.须有”的罪名?获释后,汪康夫一直没有停止申诉,这又究竟为了什么?讨回清白。
然而,讨回清白谈何容易?在汪康夫的坚持中,1986年吉安中院与吉安检察院曾进行过联合调查,当时的调查结论是:“立案程序不正常,可以说是社教运动中挖出来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现有的证据难以认定构成强.奸罪,建议撤销原判,予以纠正”。应该说,这让汪康夫看到了希望,似乎真相就要大白,其实不然。1987年吉安中院又以“原一、二.审认定的犯罪事实是经过反复查证核实的,现有的被害人虽否认原检举,这是经过你的串通所为,故不能作为证据”为理由维持原判。为什么最终结果与调查结果截然相反?
不管是为“面子”维护维持原判,还是真的存在不可告人的“猫腻”,都是对当事人不负责任的做法,是对法律的歪曲和司法公正的亵渎。在建设法治社会的当今,司法机关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面对汪康夫这位73岁老人手中可以推翻当时定性的证据,面对他49年“还我清白”的无助呐喊,期待着司法机关早日受理,不管最终结果如何,别让老人不带着遗憾而去。我们相信,司法机关会让每个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检验!
1966年5月,江西省莲花县法院根据社教工作组的“黑.材料”,以强.奸女生二名,猥.亵十名的强.奸少女罪将莲花县小学教师汪康夫(电 话0796-7893894),罪判十年,汪康夫不服,上诉于吉安地区中级法院,吉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汪康夫仍然不服,在二.审判决的《委托宣判笔录》审签字:“我没有强.奸女同学”,并从1978年起一直申诉至今,请求“依法重审,撤销原判,宣告无罪”。(8月8日大众论坛)新闻源:《江西73岁原小学老师申诉49年只为“我没强.奸”》h ttp: // bbs .dzwww .com/thread-47276890-1-1.html
49年的漫漫昭.雪.沉.冤路,孰是孰非?当年究竟发生了什么?汪康夫是否存在强.奸、猥.亵?汪康夫是否被冤枉、受到迫害?似乎,由于时间的久远,对于当年的是与非,并不好轻易地下定论,但我们完全可以理性地看待分析这件事,不管汪康夫为了讨回“清白”所言是否属实,为什么49年的苦苦申诉不被受理?49年,这不是一个简单的数字,汪康夫在昭.雪.沉.冤路上已经由一个青年成了年逾古稀的老人,49年的申诉是也好,非也罢,法治都去哪儿了?公平正义又都去哪儿了?
不可否认,在那个特定的历史时期,法律受到严重破坏,“权大于法”的现象是存在的,发生冤.假.错.案似乎也是顺理成章的,甚至是很正常的,这是被诸多事实已经证明了的。当年,社教工作组是全国城乡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即“四.清”运动)工作组的简称,工作重点是“清政治、清经济、清思想、清组织”,找出阶级敌人、专政对象。这次运动虽然对于解决干部作风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由于把不同性质的问题都认为是阶级斗争或者是阶级斗争在党内的反映,使一些基层干部受到不应有的打击。从这一点来看,汪康夫当年被冤枉或被陷.害,其可能性完全存在。
一个不能忽视的事实是,1966年莲花县法院以强.奸、猥.亵少女罪,判处汪康夫十年有.期.徒.刑,汪康夫并没有认罪,而是上.诉于吉安地区中级法院,吉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汪康夫仍然不服,并在二.审判决的《委托宣判笔录》上签了“我没有强.奸女同学”。这究竟是汪康夫死不认账,还是“莫.须有”的罪名?获释后,汪康夫一直没有停止申诉,这又究竟为了什么?讨回清白。
然而,讨回清白谈何容易?在汪康夫的坚持中,1986年吉安中院与吉安检察院曾进行过联合调查,当时的调查结论是:“立案程序不正常,可以说是社教运动中挖出来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现有的证据难以认定构成强.奸罪,建议撤销原判,予以纠正”。应该说,这让汪康夫看到了希望,似乎真相就要大白,其实不然。1987年吉安中院又以“原一、二.审认定的犯罪事实是经过反复查证核实的,现有的被害人虽否认原检举,这是经过你的串通所为,故不能作为证据”为理由维持原判。为什么最终结果与调查结果截然相反?
不管是为“面子”维护维持原判,还是真的存在不可告人的“猫腻”,都是对当事人不负责任的做法,是对法律的歪曲和司法公正的亵渎。在建设法治社会的当今,司法机关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面对汪康夫这位73岁老人手中可以推翻当时定性的证据,面对他49年“还我清白”的无助呐喊,期待着司法机关早日受理,不管最终结果如何,别让老人不带着遗憾而去。我们相信,司法机关会让每个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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