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兴汽车内饰公司被收购时竟有如此“丑闻”
金兴汽车内饰公司被收购时竟有如此“丑闻”
本网讯:金兴汽车内饰股份有限公司被收购时竟有此“丑闻”,拖欠收购中介服务费至今
委托协议达成,收购服务按部就班
北京立德世纪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德公司)是一家从事公司并购业务的服务机构,为要出售控股权的公司寻找并推荐合适的收购方,并促进收购的达成。
2014年,立德公司通过途径了解到金兴汽车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兴公司)有出售控股权的计划,并联系上了金兴公司当时的实际控制人韩冬。在与韩冬进行了电话沟通,韩冬表现出很大的兴趣,并约立德公司经理田韦德(原名田书智)于2014年7月23日到大连面谈,双方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且在2014年9月16日,立德公司与金兴公司及当时的实际控制人韩冬签署了《佣金协议》,协议约定金兴公司委托立德公司寻找并推荐收购方,金兴公司被成功收购后支付立德公司收购金额的3%(最多不超过500万)做为佣金,且金兴公司当时的实际控制人韩冬承担连带责任。
立德公司自2014年7月23日与韩冬面谈确认相关事宜以后,便开始积极的为金兴公司寻找并推荐收购方。经立德公司多方努力及长期的资源积累,最终了解到万里扬公司有对汽车零部件公司的收购需求,并且联系上了万里扬公司的董秘及董事长,经过立德公司的极力推荐,万里扬公司对金兴公司出售控股权产生了兴趣。并于2014年11月20日和2014年12月8日-9日,由立德公司分二次安排组织万里扬公司董事长及董秘和金兴公司当时的实际控制人韩冬见面洽谈,立德公司的代表在洽谈的整个过程中全程参与并积极协调双方关系,使双方二次会面约谈场面融洽。万里扬对收购金兴公司的兴趣非常浓厚,金兴公司授权代表及实际控制人、项目负责人韩冬及万里扬董秘分别亲自在《推荐确认函》上签字确认。
收购相关事宜意外终止,原来内藏“猫腻”
此后立德公司想继续推进万里扬对金兴的收购事宜,再联系原金兴公司实际控制人及项目负责人韩冬时,收到的回复是金兴公司对万里扬收购金兴事宜出现了犹豫,并开始与另一家上市公司洽谈相关事宜,与万里扬的洽谈暂且搁置。之后每次联系,都是类似的回答,最后被告知金兴公司已与另一家上市公司签署了框架协议,与万里扬的洽谈将不再继续。
直至2016年7月份,立德公司无意间发现了万里扬于2015年10月13日发布的《关于收购金兴汽车内饰股份有限公司70%股份的公告》和2016年6月1日发布的《关于收购金兴汽车内饰股份有限公司30%股份的公告》,才得知金兴公司及其当时的实际控制人韩冬违背合同约定,私下与立德公司推荐的上市公司万里扬会谈并达成收购协议。此后立德公司多次电话联系金兴公司及连带付款责任人(原金兴公司实际控制人)韩冬索要佣金,金兴公司与韩冬之间互相推诿,索要无果,直到韩冬拒接电话。立德公司又电话联系金兴公司的现股东万里扬的董秘,希望万里扬以母公司的身份来督促金兴公司依约履行自己拖欠的债务。然而立德公司从与万里扬董秘的电话中,意外得知万里扬对金兴公司的收购中,竟还存在原股东偷税漏税的问题,立德公司对金兴公司及其原实际控制人韩冬的信誉质疑。万般无奈下对金兴公司及《佣金协议》中的连带责任人(也是原金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韩冬向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证据确凿,法庭之上却百般抵赖
辽阳市太子河区法院分别于2016年12月12日和2017年2月2日两次开庭审理此案。案件审理过程中立德公司提供多项证据:1、立德公司与金兴公司签署的《佣金协议》原件;2、按《佣金协议》约定,由金兴公司授权代表及实际控制人、项目负责人韩冬及万里扬董秘本人亲笔签署的《推荐确认函》;3、立德公司为促成金兴公司的收购,与收购方多次洽谈时所产生的车票、机票行程单;4、立德公司为达成金兴的收购事宜,与收购方万里扬董秘的邮件往来公证书及万里扬公司成功收购万里扬后发布的公告;5、立德公司向万里扬董秘及金兴原实际控制人韩冬索要佣金时双方互相推诿及金兴公司在被收购时原股东偷税漏税的相关电话录音等。在众多事实证据面前两被告的代理律师及金兴公司却百般抵赖,对我们提供的最基本的证据都不认可。
立德公司及代理律师认为:《佣金协议》是与金兴公司签署的,金兴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对自己签署的协议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因为股东的变更而免除。《佣金协议》约定的佣金做为金兴公司的一项债务,在万里扬收购金兴公司的时候应该有债务的清查,是连资产带债务一起收购过去,这项债务也一直是在金兴公司的身上,即便收购时漏掉了这笔债务,也完全可以按他们之间的《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或有债务,再向原股东或实际受益人追偿,而不能把向原股东或实际受益人追偿的责任转嫁到原告的头上。而韩冬作为《佣金协议》既是金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又是金兴公司被收购项目的负责人,还是金兴公司被收购的受益人,更是连带付款责任人,应当对该居间报酬向立德公司承担付款责任。金兴公司在向立德公司承担居间报酬付款责任后,收购方可以根据与金兴公司原股东或实际受益人的约定,向其原股东进行追偿。
金兴公司做为上市公司万里扬的全资子公司,希望能做到诚实守信,维护其公众形象,万里扬公司也应对旗下子公司金兴公司拖欠的债务严加查管。据此同时也希望辽阳市太子河区法院能公平、公正、公开宣判还原告一个公道,我们也将实时关注并跟踪报道。
委托协议达成,收购服务按部就班
北京立德世纪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德公司)是一家从事公司并购业务的服务机构,为要出售控股权的公司寻找并推荐合适的收购方,并促进收购的达成。
2014年,立德公司通过途径了解到金兴汽车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兴公司)有出售控股权的计划,并联系上了金兴公司当时的实际控制人韩冬。在与韩冬进行了电话沟通,韩冬表现出很大的兴趣,并约立德公司经理田韦德(原名田书智)于2014年7月23日到大连面谈,双方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且在2014年9月16日,立德公司与金兴公司及当时的实际控制人韩冬签署了《佣金协议》,协议约定金兴公司委托立德公司寻找并推荐收购方,金兴公司被成功收购后支付立德公司收购金额的3%(最多不超过500万)做为佣金,且金兴公司当时的实际控制人韩冬承担连带责任。
立德公司自2014年7月23日与韩冬面谈确认相关事宜以后,便开始积极的为金兴公司寻找并推荐收购方。经立德公司多方努力及长期的资源积累,最终了解到万里扬公司有对汽车零部件公司的收购需求,并且联系上了万里扬公司的董秘及董事长,经过立德公司的极力推荐,万里扬公司对金兴公司出售控股权产生了兴趣。并于2014年11月20日和2014年12月8日-9日,由立德公司分二次安排组织万里扬公司董事长及董秘和金兴公司当时的实际控制人韩冬见面洽谈,立德公司的代表在洽谈的整个过程中全程参与并积极协调双方关系,使双方二次会面约谈场面融洽。万里扬对收购金兴公司的兴趣非常浓厚,金兴公司授权代表及实际控制人、项目负责人韩冬及万里扬董秘分别亲自在《推荐确认函》上签字确认。
收购相关事宜意外终止,原来内藏“猫腻”
此后立德公司想继续推进万里扬对金兴的收购事宜,再联系原金兴公司实际控制人及项目负责人韩冬时,收到的回复是金兴公司对万里扬收购金兴事宜出现了犹豫,并开始与另一家上市公司洽谈相关事宜,与万里扬的洽谈暂且搁置。之后每次联系,都是类似的回答,最后被告知金兴公司已与另一家上市公司签署了框架协议,与万里扬的洽谈将不再继续。
直至2016年7月份,立德公司无意间发现了万里扬于2015年10月13日发布的《关于收购金兴汽车内饰股份有限公司70%股份的公告》和2016年6月1日发布的《关于收购金兴汽车内饰股份有限公司30%股份的公告》,才得知金兴公司及其当时的实际控制人韩冬违背合同约定,私下与立德公司推荐的上市公司万里扬会谈并达成收购协议。此后立德公司多次电话联系金兴公司及连带付款责任人(原金兴公司实际控制人)韩冬索要佣金,金兴公司与韩冬之间互相推诿,索要无果,直到韩冬拒接电话。立德公司又电话联系金兴公司的现股东万里扬的董秘,希望万里扬以母公司的身份来督促金兴公司依约履行自己拖欠的债务。然而立德公司从与万里扬董秘的电话中,意外得知万里扬对金兴公司的收购中,竟还存在原股东偷税漏税的问题,立德公司对金兴公司及其原实际控制人韩冬的信誉质疑。万般无奈下对金兴公司及《佣金协议》中的连带责任人(也是原金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韩冬向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证据确凿,法庭之上却百般抵赖
辽阳市太子河区法院分别于2016年12月12日和2017年2月2日两次开庭审理此案。案件审理过程中立德公司提供多项证据:1、立德公司与金兴公司签署的《佣金协议》原件;2、按《佣金协议》约定,由金兴公司授权代表及实际控制人、项目负责人韩冬及万里扬董秘本人亲笔签署的《推荐确认函》;3、立德公司为促成金兴公司的收购,与收购方多次洽谈时所产生的车票、机票行程单;4、立德公司为达成金兴的收购事宜,与收购方万里扬董秘的邮件往来公证书及万里扬公司成功收购万里扬后发布的公告;5、立德公司向万里扬董秘及金兴原实际控制人韩冬索要佣金时双方互相推诿及金兴公司在被收购时原股东偷税漏税的相关电话录音等。在众多事实证据面前两被告的代理律师及金兴公司却百般抵赖,对我们提供的最基本的证据都不认可。
立德公司及代理律师认为:《佣金协议》是与金兴公司签署的,金兴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对自己签署的协议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因为股东的变更而免除。《佣金协议》约定的佣金做为金兴公司的一项债务,在万里扬收购金兴公司的时候应该有债务的清查,是连资产带债务一起收购过去,这项债务也一直是在金兴公司的身上,即便收购时漏掉了这笔债务,也完全可以按他们之间的《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或有债务,再向原股东或实际受益人追偿,而不能把向原股东或实际受益人追偿的责任转嫁到原告的头上。而韩冬作为《佣金协议》既是金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又是金兴公司被收购项目的负责人,还是金兴公司被收购的受益人,更是连带付款责任人,应当对该居间报酬向立德公司承担付款责任。金兴公司在向立德公司承担居间报酬付款责任后,收购方可以根据与金兴公司原股东或实际受益人的约定,向其原股东进行追偿。
金兴公司做为上市公司万里扬的全资子公司,希望能做到诚实守信,维护其公众形象,万里扬公司也应对旗下子公司金兴公司拖欠的债务严加查管。据此同时也希望辽阳市太子河区法院能公平、公正、公开宣判还原告一个公道,我们也将实时关注并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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