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坚明律师:易胜华律师是否愧对“刑辩律师”之“师”? ——浅议“刑辩律师”何以为“师”?
黄坚明律师:易胜华律师是否愧对“刑辩律师”之“师”? ——浅议“刑辩律师”何以为“师”?
黄坚明律师:易胜华律师是否愧对“刑辩律师”之“师”?
——浅议“刑辩律师”何以为“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暨重大诉讼仲裁部副主任律师 黄坚明
近期,因北京易胜华律师写了一篇描述律师界所谓“江湖、武林、山头、宗师”的《易胜华律师戏说刑辩江湖》奇文,众多名律被“捧”,也有众多名律被“贬”或被忽视。笔者不愿谈“刑辩江湖奇闻”,也不愿谈何谓、谁谓刑辩律师界之“泰山北斗”,倒愿意分享自己心目中的“刑辩律师”之“师”。 而真正“刑辩律师”之“师”,业界必有公论,也必有盖棺定论之时。
首先,能持续办成诸多成功案例的刑辩律师,应可称之为“师”。偶尔办理一两起成功案例,不排除“祖坟冒青烟”之运气因素,但能持续办成诸多无罪辩护成功、不诉、不捕、减轻或免罚等众多成功辩护案例的刑辩律师,理应称之为“师”。当然,不可排除,部分“勾兑”律师,也能办成诸多“成功案例”。为此,笔者认为:能称之为“师”者,还应满足有反映其案件辩护过程的辩护词、法律意见书等文书,以及敢于向业界分享其案件办理细节,还撰写相应的刑事实务、学术论文等实质性条件。总之,真正的“刑辩律师”之“师”,不应有任何“勾兑”成分或有半点“虚伪之处”。
其次,真正的“刑辩律师”之“师”,应如韩愈所言:传道授业解惑也。就刑辩律师界而言,所谓“传道”,笔者将之理解为:带助手或培养年轻律师。是不是“刑辩律师”之“师”,是不是真的“不知天高地厚”,先看看其培养了多少名在律师界有影响的年轻律师。所谓“授业”,笔者将之理解为:培养了多少位能离开师傅,独立执行,具有自己独立品牌、在律师界有影响力的律师。何谓“刑辩律师”之“师”,不单要看其正在培养的律师助理或年轻律师在业界的影响力,还要其早年培养的、早已“独立门户”的独立执业律师在业界的影响力。脱离“师傅”,徒弟“饿死”或改行,或者徒弟无法离开师傅,绝非业界之幸。所谓“解惑”,笔者将之理解为:有提携后辈之心,或通过实实在在的各种公益活动,引导年轻律师走“正道”,远离“歪门邪道”。而桃李满天下者,自然是“刑辩律师”之“师”。
再者,真正的“刑辩律师”之“师”,应有“著书立说”之志,或早已有成名之作,又或撰写了大量的刑事实务、学术论文或法律时评等。通过个案推动法治进步,应是“刑辩律师”之“师”应有之义。 律师界的“有书”之人,“有文”之人,是可敬的。当然,律师所撰写的文章,所出版的书籍,应体现出“传道授业解惑”的法律专业本质特征,纯粹的畅销小说或诗歌,或者过度营销的其他著作,另当别论。
最后,笔者再强调一点,品格高于才能。品格低下者,某些业界公认的“业界麻烦制造者”,不能称之为“刑辩律师”之“师”。就刑辩律师而言,其真正对手是公检法等权力机关,致使律师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有甘冒天下之大不韪的勇气,应有敢于对公检法说“不”的勇气。当然,在现实国情下,律师办案应立足于案件事实和证据,注意办案技巧,绝非“猛冲猛撞”。为此,笔者特别认可那些凭自己“真才实干”办成诸多无罪案例的“律界之师”,哪怕是默默无名之辈,也是可敬的律师同行。笔者不才,也办理了多起不诉、不捕的案例,其中还包括重44.688公斤芬太尼毒品、206公斤冰毒的“惊天毒品大案”,这也是笔者自我感觉良好,认为足以慰籍平生的经典案例。当然,无愧于“刑辩律师”之“师”的律师太多,笔者孤陋寡闻,就不敢再弄个兵器排行榜了,而自己也不够格,深知离“刑辩律师”之“师”的距离有多远。而上述的易胜华律师是否是真正的“刑辩律师”之“师”,笔者相信业界必有公论,尽管其撰写的《易胜华律师戏说刑辩江湖》一文在律师界已产生了“现象级”的影响,当然,其蓄意引发业界争议是主因。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这是缺乏“大师”的时代,但不是缺乏刑辩律师或“刑辩律师”之“师”的时代。在一切“透明”的互联网时代和自媒体社交时代,律师的一切营销活动,不应忘其做律师的初心,应“亲历亲为,勤勉尽职”,办好案件,打赢官司,让当事人早日回归社会。律师在任何时候都要有所为,有所不为,更不要乱为。须知,很多时候,当事人把他的性命、自由和重大财产,就寄托在律师幼弱的肩膀上。业术有专攻,没有金刚钻,不揽瓷器活,而恶意欺骗当事人,有时就等于间接“谋财害命”。
——浅议“刑辩律师”何以为“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暨重大诉讼仲裁部副主任律师 黄坚明
近期,因北京易胜华律师写了一篇描述律师界所谓“江湖、武林、山头、宗师”的《易胜华律师戏说刑辩江湖》奇文,众多名律被“捧”,也有众多名律被“贬”或被忽视。笔者不愿谈“刑辩江湖奇闻”,也不愿谈何谓、谁谓刑辩律师界之“泰山北斗”,倒愿意分享自己心目中的“刑辩律师”之“师”。 而真正“刑辩律师”之“师”,业界必有公论,也必有盖棺定论之时。
首先,能持续办成诸多成功案例的刑辩律师,应可称之为“师”。偶尔办理一两起成功案例,不排除“祖坟冒青烟”之运气因素,但能持续办成诸多无罪辩护成功、不诉、不捕、减轻或免罚等众多成功辩护案例的刑辩律师,理应称之为“师”。当然,不可排除,部分“勾兑”律师,也能办成诸多“成功案例”。为此,笔者认为:能称之为“师”者,还应满足有反映其案件辩护过程的辩护词、法律意见书等文书,以及敢于向业界分享其案件办理细节,还撰写相应的刑事实务、学术论文等实质性条件。总之,真正的“刑辩律师”之“师”,不应有任何“勾兑”成分或有半点“虚伪之处”。
其次,真正的“刑辩律师”之“师”,应如韩愈所言:传道授业解惑也。就刑辩律师界而言,所谓“传道”,笔者将之理解为:带助手或培养年轻律师。是不是“刑辩律师”之“师”,是不是真的“不知天高地厚”,先看看其培养了多少名在律师界有影响的年轻律师。所谓“授业”,笔者将之理解为:培养了多少位能离开师傅,独立执行,具有自己独立品牌、在律师界有影响力的律师。何谓“刑辩律师”之“师”,不单要看其正在培养的律师助理或年轻律师在业界的影响力,还要其早年培养的、早已“独立门户”的独立执业律师在业界的影响力。脱离“师傅”,徒弟“饿死”或改行,或者徒弟无法离开师傅,绝非业界之幸。所谓“解惑”,笔者将之理解为:有提携后辈之心,或通过实实在在的各种公益活动,引导年轻律师走“正道”,远离“歪门邪道”。而桃李满天下者,自然是“刑辩律师”之“师”。
再者,真正的“刑辩律师”之“师”,应有“著书立说”之志,或早已有成名之作,又或撰写了大量的刑事实务、学术论文或法律时评等。通过个案推动法治进步,应是“刑辩律师”之“师”应有之义。 律师界的“有书”之人,“有文”之人,是可敬的。当然,律师所撰写的文章,所出版的书籍,应体现出“传道授业解惑”的法律专业本质特征,纯粹的畅销小说或诗歌,或者过度营销的其他著作,另当别论。
最后,笔者再强调一点,品格高于才能。品格低下者,某些业界公认的“业界麻烦制造者”,不能称之为“刑辩律师”之“师”。就刑辩律师而言,其真正对手是公检法等权力机关,致使律师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有甘冒天下之大不韪的勇气,应有敢于对公检法说“不”的勇气。当然,在现实国情下,律师办案应立足于案件事实和证据,注意办案技巧,绝非“猛冲猛撞”。为此,笔者特别认可那些凭自己“真才实干”办成诸多无罪案例的“律界之师”,哪怕是默默无名之辈,也是可敬的律师同行。笔者不才,也办理了多起不诉、不捕的案例,其中还包括重44.688公斤芬太尼毒品、206公斤冰毒的“惊天毒品大案”,这也是笔者自我感觉良好,认为足以慰籍平生的经典案例。当然,无愧于“刑辩律师”之“师”的律师太多,笔者孤陋寡闻,就不敢再弄个兵器排行榜了,而自己也不够格,深知离“刑辩律师”之“师”的距离有多远。而上述的易胜华律师是否是真正的“刑辩律师”之“师”,笔者相信业界必有公论,尽管其撰写的《易胜华律师戏说刑辩江湖》一文在律师界已产生了“现象级”的影响,当然,其蓄意引发业界争议是主因。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这是缺乏“大师”的时代,但不是缺乏刑辩律师或“刑辩律师”之“师”的时代。在一切“透明”的互联网时代和自媒体社交时代,律师的一切营销活动,不应忘其做律师的初心,应“亲历亲为,勤勉尽职”,办好案件,打赢官司,让当事人早日回归社会。律师在任何时候都要有所为,有所不为,更不要乱为。须知,很多时候,当事人把他的性命、自由和重大财产,就寄托在律师幼弱的肩膀上。业术有专攻,没有金刚钻,不揽瓷器活,而恶意欺骗当事人,有时就等于间接“谋财害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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