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牙大状”不是“市井讼棍”——回应马贺安律师关于“金牙大状”的起名问题
“金牙大状”不是“市井讼棍”——回应马贺安律师关于“金牙大状”的起名问题
作者:王思鲁,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金牙大状律师网首席律师
最近拜读了马贺安律师写的《生存与尊严—律师定位与案源拓展方法》(第二版),颇有感触。其实早在两年前就曾读过本书的第一版。马贺安是一名敬业加专业的律师,文字水平高,分析到位,讨论问题切中要害,一语中的。正因为如此,我才有兴趣购买此书的第二版。读罢,感觉马律师文风依旧犀利。但真正引起我强烈思考的却是书中援引的一个小事例。
如果没记错的话,马律师在第一版中就曾提到过南方某律师起了个怪怪的艺名。当时我就有点疑惑。这好像是在说我们的“金牙大状律师网”,但又好像是在说杨金柱律师(杨律师在博客里自称为“律坛怪侠”)。一时之间不知道马律师是在说“金牙大状”还是说“律坛怪侠”。直到如今第二版问世,我方才知道马律师说的是“金牙大状”,并且在书中把“金牙大状”和 “二奶维权网站”放在一起评价。其意思大致是:“金牙大状”这个名号不过是律所招徕生意的幌子,有哗众取宠之嫌,与律师这个严肃的职业不相匹配。
平心而论,马律师这种以诚相待、言之由衷的话语风格令人钦佩,尤其在这个假话、大话、套话横行的年代更是可贵。书中谈到我具有忧患意识,不是谦虚,是过奖。受功利文化的影响,鄙人早年读书不多,直到中年方才恶补。但马律师提到“金牙大状”名称的问题,我的看法确实有所不同。的确,知名度并不代表美誉度,“高知名度+低美誉度=臭名昭著”也是毫无疑问的。但是,“金牙大状”是不合时宜的艺名吗?不是。
首先,马律师对“金牙大状”一词的理解存在偏差。由于南北文化的差异,“金牙大状”对于北方而言稍显陌生,但对于南方来说,尤其在粤港地区,“金牙大状”可以说是家喻户晓。在粤语地区,“金牙大状”是对律师的至高美称,只有那些能在庭上力挽狂澜、能将“牙齿当金使”的律师才能获此美誉。这绝不同于马律师所理解的“拿着大烟枪的清末师爷、一身市侩气的市井讼棍”形象。相反,北方的同仁似乎可以联系“铁齿铜牙”来理解“金牙大状”的含义。当然,我们取名“金牙大状”,绝非自大,而是将此作为我们执业的目标,不断激励自己,努力做到最好。
再次,“金牙大状”这个名字到底好不好,应该以市场反应作为评价的指标。我们将“金牙大状”作为一个网名,到底合不合适,不应以自己喜好衡量,而应该让客户群来评判。我们曾做过市场调查,发现“金牙大状”的市场反应甚至比“知名律师”的号召力还要大。无论在客户群眼里,还是在媒体、律师同行眼里,“金牙大状”的社会认同率都是很高的。我们当初起这个名字的时候,绝非仅凭一己之见,而是根据客户的需求、根据社会的期望来考虑的。从这点上看,“金牙大状”也并不是“拿着铜锣当街耍猴”那样,为博知名度而弃美誉度不顾,自毁招牌。
事实胜于雄辩。这些年来我们运用“金牙大状”所传达的价值理念,结合我们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我们成功地办理了一些有影响的疑难案件,如1998年办理“中国涉嫌巨额贩.毒被判无罪第一案”──马某明等涉嫌贩卖毒.品案;2001年办理“中国民告官第一案”──陈锦洪诉佛山经委行政侵权案;2005年办理“中国民营经济十大案件”──香港谢某涉嫌巨额职务侵占案;2006年办理"中国交通系统十大案件"──陈奕洪状告某市某区交通局交通违法批准案;2009年度办理"中国最牛民告官农民企业家"廖水旺七告省市质监局行政违法纠纷案。我们凭借诚信、勤勉和审慎的专业态度,赢得了客户对我们的信任。“金牙大状”已成为当事人的首选律师团队之一。一些客户甚至发信息、发邮件表达对我们工作的认可,称赞我们的敬业精神和专业品质,发自内心地认同“金牙大状”这个品牌。 “金牙大状”也受到同行的青睐。某律师将“金牙大状”注册成商标,并在广州中院旁边做了“金牙大状”的广告;顺德某律师也以“金牙大状”命名建网站。虽然我们不认可拿“金牙大状”做广告这种做法,但这似乎也证明了“金牙大状”这个名字是被同行所接受的。此外,更有许多出版商、杂志社向我们约稿,甚至将我们和“金牙大状”名号放一起作杂志封面。种种事实表明,“金牙大状”传达的价值理念和它取得的整体社会评价是吻合的。从这个意义上说,“金牙大状”不是我们为了提高知名度自己强加上去的,而是公众对我们所取得的美誉度的一种肯定,一种鼓励。
无论如何,马律师言之由衷,言辞恳切,在并未收取“好处费”的情况下对我们的网站发出评价,我们表示衷心感谢。
最近拜读了马贺安律师写的《生存与尊严—律师定位与案源拓展方法》(第二版),颇有感触。其实早在两年前就曾读过本书的第一版。马贺安是一名敬业加专业的律师,文字水平高,分析到位,讨论问题切中要害,一语中的。正因为如此,我才有兴趣购买此书的第二版。读罢,感觉马律师文风依旧犀利。但真正引起我强烈思考的却是书中援引的一个小事例。
如果没记错的话,马律师在第一版中就曾提到过南方某律师起了个怪怪的艺名。当时我就有点疑惑。这好像是在说我们的“金牙大状律师网”,但又好像是在说杨金柱律师(杨律师在博客里自称为“律坛怪侠”)。一时之间不知道马律师是在说“金牙大状”还是说“律坛怪侠”。直到如今第二版问世,我方才知道马律师说的是“金牙大状”,并且在书中把“金牙大状”和 “二奶维权网站”放在一起评价。其意思大致是:“金牙大状”这个名号不过是律所招徕生意的幌子,有哗众取宠之嫌,与律师这个严肃的职业不相匹配。
平心而论,马律师这种以诚相待、言之由衷的话语风格令人钦佩,尤其在这个假话、大话、套话横行的年代更是可贵。书中谈到我具有忧患意识,不是谦虚,是过奖。受功利文化的影响,鄙人早年读书不多,直到中年方才恶补。但马律师提到“金牙大状”名称的问题,我的看法确实有所不同。的确,知名度并不代表美誉度,“高知名度+低美誉度=臭名昭著”也是毫无疑问的。但是,“金牙大状”是不合时宜的艺名吗?不是。
首先,马律师对“金牙大状”一词的理解存在偏差。由于南北文化的差异,“金牙大状”对于北方而言稍显陌生,但对于南方来说,尤其在粤港地区,“金牙大状”可以说是家喻户晓。在粤语地区,“金牙大状”是对律师的至高美称,只有那些能在庭上力挽狂澜、能将“牙齿当金使”的律师才能获此美誉。这绝不同于马律师所理解的“拿着大烟枪的清末师爷、一身市侩气的市井讼棍”形象。相反,北方的同仁似乎可以联系“铁齿铜牙”来理解“金牙大状”的含义。当然,我们取名“金牙大状”,绝非自大,而是将此作为我们执业的目标,不断激励自己,努力做到最好。
再次,“金牙大状”这个名字到底好不好,应该以市场反应作为评价的指标。我们将“金牙大状”作为一个网名,到底合不合适,不应以自己喜好衡量,而应该让客户群来评判。我们曾做过市场调查,发现“金牙大状”的市场反应甚至比“知名律师”的号召力还要大。无论在客户群眼里,还是在媒体、律师同行眼里,“金牙大状”的社会认同率都是很高的。我们当初起这个名字的时候,绝非仅凭一己之见,而是根据客户的需求、根据社会的期望来考虑的。从这点上看,“金牙大状”也并不是“拿着铜锣当街耍猴”那样,为博知名度而弃美誉度不顾,自毁招牌。
事实胜于雄辩。这些年来我们运用“金牙大状”所传达的价值理念,结合我们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我们成功地办理了一些有影响的疑难案件,如1998年办理“中国涉嫌巨额贩.毒被判无罪第一案”──马某明等涉嫌贩卖毒.品案;2001年办理“中国民告官第一案”──陈锦洪诉佛山经委行政侵权案;2005年办理“中国民营经济十大案件”──香港谢某涉嫌巨额职务侵占案;2006年办理"中国交通系统十大案件"──陈奕洪状告某市某区交通局交通违法批准案;2009年度办理"中国最牛民告官农民企业家"廖水旺七告省市质监局行政违法纠纷案。我们凭借诚信、勤勉和审慎的专业态度,赢得了客户对我们的信任。“金牙大状”已成为当事人的首选律师团队之一。一些客户甚至发信息、发邮件表达对我们工作的认可,称赞我们的敬业精神和专业品质,发自内心地认同“金牙大状”这个品牌。 “金牙大状”也受到同行的青睐。某律师将“金牙大状”注册成商标,并在广州中院旁边做了“金牙大状”的广告;顺德某律师也以“金牙大状”命名建网站。虽然我们不认可拿“金牙大状”做广告这种做法,但这似乎也证明了“金牙大状”这个名字是被同行所接受的。此外,更有许多出版商、杂志社向我们约稿,甚至将我们和“金牙大状”名号放一起作杂志封面。种种事实表明,“金牙大状”传达的价值理念和它取得的整体社会评价是吻合的。从这个意义上说,“金牙大状”不是我们为了提高知名度自己强加上去的,而是公众对我们所取得的美誉度的一种肯定,一种鼓励。
无论如何,马律师言之由衷,言辞恳切,在并未收取“好处费”的情况下对我们的网站发出评价,我们表示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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