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高通公司诉魅族公司涉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垄断纠纷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高通公司诉魅族公司涉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垄断纠纷案
2016年6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高通公司诉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魅族公司”)、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魅族北京公司”)涉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垄断纠纷一案。
原告高通公司诉称,其拥有大量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其中许多标准已被中国无线通信技术标准所采纳。中国无线通信设备制造商要制造和销售符合中国无线通信技术标准的设备,必然会实施相关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为合法实施该等标准必要专利,制造商需要获得原告及其他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的专利许可。高通公司已经遵循国家发改委《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整改方案》,与超过100家无线通信设备端制造商分别签订了《中国专利许可协议》。
高通公司称,2015年5月13日,基于FRAND承诺,其向魅族公司发出了无线标准必要中国专利的许可条件,该条件与其他制造商签订的许可条件实质相同。而经过长期协商,魅族公司仍拒绝高通公司的许可要约,亦未提出任何合理的反要约,却持续实施高通公司的无线标准必要中国专利。
为此,高通公司依据《民法通则》第四条、《合同法》第五、六、七、十二条、《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和《专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高通公司向魅族公司发送的《中国专利许可协议》中的许可条件不违反《反垄断法》、符合高通公司的相关FRAND承诺,判令将该等许可条件作为高通公司与魅族公司就无线标准必要中国专利达成专利许可协议的主要条款,并判令两被告赔偿相应损失约5.2亿元。
目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原告高通公司诉称,其拥有大量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其中许多标准已被中国无线通信技术标准所采纳。中国无线通信设备制造商要制造和销售符合中国无线通信技术标准的设备,必然会实施相关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为合法实施该等标准必要专利,制造商需要获得原告及其他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的专利许可。高通公司已经遵循国家发改委《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整改方案》,与超过100家无线通信设备端制造商分别签订了《中国专利许可协议》。
高通公司称,2015年5月13日,基于FRAND承诺,其向魅族公司发出了无线标准必要中国专利的许可条件,该条件与其他制造商签订的许可条件实质相同。而经过长期协商,魅族公司仍拒绝高通公司的许可要约,亦未提出任何合理的反要约,却持续实施高通公司的无线标准必要中国专利。
为此,高通公司依据《民法通则》第四条、《合同法》第五、六、七、十二条、《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和《专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高通公司向魅族公司发送的《中国专利许可协议》中的许可条件不违反《反垄断法》、符合高通公司的相关FRAND承诺,判令将该等许可条件作为高通公司与魅族公司就无线标准必要中国专利达成专利许可协议的主要条款,并判令两被告赔偿相应损失约5.2亿元。
目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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