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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辰之殇: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谁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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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辰之殇: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谁来维护 Empty 北辰之殇: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谁来维护

帖子  点点滴滴 周三 六月 22, 2016 6:44 am

 这些年,地方黑恶势力欺压民众的新闻层出不穷。而且,有更多的欺压事件不被公诸于世。特别是那个曾经被村民寄予厚望的“一村之主”的位置,为基层干部的***提供了“温床”。村民还在忍受着“独裁者”的欺辱与压榨!

  “西安最牛村支书”违法不受制裁

  2014年,被称为“西安最牛村委书记”葛七宝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未央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可是,其势力仍然在北辰村甚至整个西安市根深蒂固,既得利益者至今仍在攫取北辰村的集体利益,并且,未受到任何法律制裁。

  (相关网页链接:htt p://ww w.laoren.com/lrbxw/2014/397614.shtml)

  (相关网页链接: h ttp://w ww.mszz.cn/2014/1107/161325.html)

  据了解,葛七宝在任期间,毁耕地、卖沙石,致使四百余亩农田被毁,收入约4亿人民币。之后,回填建筑垃圾,收入约1亿元人民币。以“新农村建设”名义,开发小产权房183栋,占地600多亩,非法出售一万多套房屋;出卖集体部分的房屋所得款;插手工程,取得工程利润;强行收取保护费,收取大修基金等费用。保守估计约6亿元人民币。开发农贸市场,物流公司,修建门面房等,高价出租。并以“拆迁合作”为诱饵,诈取其他公司现金、财务。目前已查出几家,涉案金额2千多万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无论是毁田卖沙,还是出售小产权房,这些行为都已严重违反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可是,西安市执法机关竟没有前去依法查处这类违法行为,究竟是在有意袒护违法行为还是另有其他不可告人的隐情?北辰村前村委书记葛七宝这一连串的违法违规行为为何没有受到执法部门的制裁?

  西安国土资源局面对违法行为不追责

  据悉,葛七宝兄葛六虎在2014年与北辰村村委会签有《租地合同》,此合同中的占地面积与实际占地面积严重不符,存在“批少占多”的现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西安的相关执法部门是在有意袒护这类行为还是其中另有其他不可告人的原因呢?
北辰之殇: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谁来维护
北辰之殇: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谁来维护

  早在2007年,北辰村村民反映过“未央区北辰村党支书葛七宝将600余亩集体土地用于商品房开发,毁坏耕地100余亩进行挖沙等问题”。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2010】37号文件《关于未央区北辰村违法占地建住宅楼毁坏耕地问题的调查报告》中这样写道:“2007年12月,国土浐灞分局巡查发现北辰村村委会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建设住宅楼行为后,立即进行了制止,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通知书》,但其不听劝阻,仍强行施工。”

  西安市国土局浐灞分局作为执法机关,明知这是违法,为何不去现场执法,任由其“强行施工”,而不去依法将其拆除、恢复地貌呢?

  文件中还写道:“2008年11月,鉴于该村委会占地面积较大,涉嫌触犯刑法,国土浐灞分局以市国土移字【2008】第14-2号《土地犯罪案件移送书》,将该案移送未央公安分局,要求依法追究该村村委会主任李公平(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2008年4月和11月,国土浐灞分局以市国土建字【2008】第14-1、第14-2号《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建议书》,将村委会主任李公平移送未央区徐家湾街道办事处党工委,要求依法追究其党政纪责任。”

  村民反映的是村书记葛七宝相关的违法问题,可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的这份文件当中为何未对村支书葛七宝进行法律制裁,追究的却是村委会主任李公平和北辰村村委会的责任?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是否有意在文件中偷换概念、混淆视听呢?

  据村民反映,村委会主任李公平从此消失,下落不明。可村书记葛七宝依然违法占地,违法采砂。并没有任何相关执法机构对此事进行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有法不依,不执法的行为。是否也涉嫌违法了呢?

  (相关网页链接:ht tp://rexian.cnwest.com/html/content/2014/2014-07/57539.shtml)

  一个村两个名

  北辰村位于西安市辛王路与北三环交汇处,面积1605.2亩。原名“北晨村”,由前任村委书记葛七宝擅自改为“北辰村”,并刻有公章,便于其行使权力。据村民介绍,将村名中“晨”改为“辰”还有另一个原因,是因为葛七宝儿子名字里有一个“辰”字。在2013年4月份之前,北辰村的许多地标性建筑都是以葛七宝儿子葛禹辰的名字命名。

  根据国务院1986年颁布并实施的《地名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四条 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

  显然,前任村委书记葛七宝擅自更改村名已经违反了国家的相关的法律规定。致使北辰村村委会现任班子在开展工作时困难重重。

  (相关网页链接:h ttp://w ww.zgfzjj.com/html/qiyezhichuang/2013/0705/15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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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辰之殇: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谁来维护

  西安公、检、法共同袒护“葛氏集团”

  2014年4月1日,北辰村以葛七宝为首的前村委会将村中所有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承包给陕西金管家物业有限公司。据了解,该公司是由葛七宝亲属注册经营,对北辰村所有社区的物业事务全面管理。该物业公司在管理期间,无票据收费、服务态度差、治安事件频发等诸多问题,引起了社区业主的强烈不满。甚至造成了拖欠自来水公司717033.70元的费用。
北辰之殇: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谁来维护

  2015年5月,北辰村村委会换届,但并未按正常手续交接,以至于村务无法正常进行。

  2015年6月18日,村治安办四名工作人员在与陕西金管家物业有限公司北辰第二社区物业进行工作对接时,因争论合同引起冲突,造成物业公司内几台电脑的显示器受损(价值2865元人民币),物业公司随即报警。

  2015年6月25日,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将北辰村副村长1人、村民代表2人、村治安办4人,共7人以涉嫌“强迫交易罪”刑事拘留。

  2015年7月28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寻刑滋事罪”进行逮捕。

  之后,由于证据不足,公、检、法机关反复“补充侦查”、“延期审理”。致使这7名北辰村村委工作人员被无限期关押已有一年时间,至今未被放出。

  国家的法律法规本应是维护和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可是西安市的执法机关却把国家的法律法规当做自己手中的“玩物”去“玩弄”人民群众。包庇、袒护侵害人民利益的“葛氏集团”。这其中究竟有何不为人知的利益关系呢?

  当前形势下,党的基层政权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一个村公选出来的村委班子,竟然不能行使职权,村务无法顺利开展。村民生活不便,人心不稳。

  当地百姓对北辰村前村委书记葛七宝以及他的“葛氏集团”怨声载道,声称其是当地的“黑恶势力”。这个集“政治蜕变、经济贪婪、生活腐化、作风专横”于一身的“西安最牛村书记”,其势力气焰嚣张,仍然横行于现如今这个“老虎、苍蝇一起打”的时代。

  清除***,打击黑恶势力,是国家和人民的福音。希望有关部门予以严查,早日还北辰村百姓一个公道!

点点滴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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