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阳法院强划案外人巨款 京城五专家吁省高院纠错
河南濮阳法院强划案外人巨款 京城五专家吁省高院纠错
此前媒体报道《河南法院被控非法强划案外人巨款法官回应不违法》一文引起法学界多名专家热议。近日,北京5位知名法学专家出具法律意见书,呼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纠正这一错误,对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据中新网报道,2013年底,濮阳市乾元宝业置业有限公司(下简称乾元宝业公司)滑明亮在已欠河南新乡建筑商杨长宇上千万元未还的情况下,让杨长宇再投一笔钱。并表示,只要杨长宇再投入一部分资金,乾元宝业公司旗下的房地产项目“濮上江南”及土地就是杨长宇的了。于是,杨长宇与滑明亮之间签定了乾元宝业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滑明亮同时向杨长宇表示,乾元宝业公司除了欠一个叫裴振林的人几百万外,没有更多外债。杨长宇只要替乾元宝业公司将裴振林的债还了,就可以拿到“濮上江南”的土地手续了。杨长宇为了尽快拿到“濮上江南”土地手续,遂于2014年元月30日,与裴振林又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协议中双方约定,杨长宇还裴振林钱后,裴振林向法院申请解封乾元宝业公司“濮上江南”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手续。
之后,杨长宇发现乾元宝业公司欠有很多外债,他即使替滑明亮还了裴振林的债也拿不到“濮上江南”土地手续,所谓的“濮上江南”房地产项目其实是一个“陷阱”。于是,杨长宇终止了与滑明亮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并退出了乾元宝业公司,同时也终止履行与裴振林达成的替乾元宝业公司还款协议。在这之后,滑明亮因涉嫌合同诈骗被警方逮捕。
让杨长宇感到不解的是,在他终止履行与裴振林达成的替乾元宝业公司“还款协议”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濮阳市华龙区人民院以“‘还款协议‘具有执行担保效力,符合第三人为执行债务提供担保的法律特征”为由,将杨长宇银行账户上的存款860万元冻结并划给裴振林。
该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多位法学专家关注。近日,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原副校长李文燕,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执行制度专业委员会委员肖建国等法学专家专程对此案进行了研讨。
五位法学专家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强调,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法院和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案中错误的界定了杨长宇与裴振林2014年1月30日签订的还款协议的性质,该协议不具备执行担保的基本特征,不属于执行担保协议。专家们认为,杨长宇与裴振林签订的“还款协议”性质属于新的执行和解协议,在杨长宇不履行该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而不应直接执行杨长宇。
专家们指出,在杨长宇不断申诉控告的情况下,濮阳市华龙区法院于2015年6月对查封的土地进行强制拍卖,经过两次流拍,依照法律规定,涉案土地必定会折价低偿裴振林的欠款。这样裴振林在实际上获得了两次、双倍清偿。这一结果足以证明濮阳市华龙区法院执行杨长宇财产的行为是违法和错误的。
专家意见书说,杨长宇与裴振林签订的协议的效力、能否履行必须通过诉讼方式予以解决。濮阳市华龙区法院直接执行杨长宇的财产,客观止剥夺了杨长宇的上诉权。
专家们最后呼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立即撤销濮阳市两级法院作出的(2014)华法执复字第17号和(2014)濮中法执复字第8号裁定书,并责成濮阳市两级法院纠正错误,启动执行回转措施,将错误执行杨长宇的财产退还给杨长宇,对给杨长宇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观察员苏秦)
[责任编辑:王聪儿]
据中新网报道,2013年底,濮阳市乾元宝业置业有限公司(下简称乾元宝业公司)滑明亮在已欠河南新乡建筑商杨长宇上千万元未还的情况下,让杨长宇再投一笔钱。并表示,只要杨长宇再投入一部分资金,乾元宝业公司旗下的房地产项目“濮上江南”及土地就是杨长宇的了。于是,杨长宇与滑明亮之间签定了乾元宝业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滑明亮同时向杨长宇表示,乾元宝业公司除了欠一个叫裴振林的人几百万外,没有更多外债。杨长宇只要替乾元宝业公司将裴振林的债还了,就可以拿到“濮上江南”的土地手续了。杨长宇为了尽快拿到“濮上江南”土地手续,遂于2014年元月30日,与裴振林又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协议中双方约定,杨长宇还裴振林钱后,裴振林向法院申请解封乾元宝业公司“濮上江南”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手续。
之后,杨长宇发现乾元宝业公司欠有很多外债,他即使替滑明亮还了裴振林的债也拿不到“濮上江南”土地手续,所谓的“濮上江南”房地产项目其实是一个“陷阱”。于是,杨长宇终止了与滑明亮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并退出了乾元宝业公司,同时也终止履行与裴振林达成的替乾元宝业公司还款协议。在这之后,滑明亮因涉嫌合同诈骗被警方逮捕。
让杨长宇感到不解的是,在他终止履行与裴振林达成的替乾元宝业公司“还款协议”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濮阳市华龙区人民院以“‘还款协议‘具有执行担保效力,符合第三人为执行债务提供担保的法律特征”为由,将杨长宇银行账户上的存款860万元冻结并划给裴振林。
该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多位法学专家关注。近日,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原副校长李文燕,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执行制度专业委员会委员肖建国等法学专家专程对此案进行了研讨。
五位法学专家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强调,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法院和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案中错误的界定了杨长宇与裴振林2014年1月30日签订的还款协议的性质,该协议不具备执行担保的基本特征,不属于执行担保协议。专家们认为,杨长宇与裴振林签订的“还款协议”性质属于新的执行和解协议,在杨长宇不履行该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而不应直接执行杨长宇。
专家们指出,在杨长宇不断申诉控告的情况下,濮阳市华龙区法院于2015年6月对查封的土地进行强制拍卖,经过两次流拍,依照法律规定,涉案土地必定会折价低偿裴振林的欠款。这样裴振林在实际上获得了两次、双倍清偿。这一结果足以证明濮阳市华龙区法院执行杨长宇财产的行为是违法和错误的。
专家意见书说,杨长宇与裴振林签订的协议的效力、能否履行必须通过诉讼方式予以解决。濮阳市华龙区法院直接执行杨长宇的财产,客观止剥夺了杨长宇的上诉权。
专家们最后呼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立即撤销濮阳市两级法院作出的(2014)华法执复字第17号和(2014)濮中法执复字第8号裁定书,并责成濮阳市两级法院纠正错误,启动执行回转措施,将错误执行杨长宇的财产退还给杨长宇,对给杨长宇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观察员苏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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