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横理财解读“现金贷“新规:积极拥抱监管 保障投资人利益
纵横理财解读“现金贷“新规:积极拥抱监管 保障投资人利益
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互金整治办”)与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P2P整治办”)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下称“《通知》”或“141号文”),至此,现金贷行业的天花板初显,监管政策的来临对行业来说,或许是场“及时雨”。
纵横理财CEO陈成庄对此认为,“141号文的正式落地,从某种角度来看,对于行业来说其实是一片利好,从2011年至今,现金贷从籍籍无名到野蛮生长,再到掀起一波上市潮,行业规模扩张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伴随着风险。而随着政策监管的落地,行业大洗牌,不合规的平台被清理、淘汰或主动退出,剩下的将是优质合规的平台,整个行业将会迈入越来越合规化、有序化、透明化的道路。”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对此也表示: “现金贷有存在的社会价值,但是由于缺乏监管造成的乱象丛生、甚至是演化为社会暴力的现象,就要引起高度关注,强化监管也是势在必行。”
现金贷的诞生是市场大环境导致的必然
现金贷的诞生与小额贷款公司高度相关,而其兴起则是市场大环境导致的必然。现金贷门槛低、金额小,且不限制借贷用途的特点,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传统金融服务的不足,得到了快速发展,根据网贷之家统计,目前我国已有1000多家平台从事现金贷业务,市场规模在6000亿到10000亿之间。无疑证明了现金贷巨大的发展潜力。
但另一方面,由于监管政策的不明晰,现金贷的野蛮生长,导致现金贷本身也被打上了一些负面标签。如141号文明确指出的“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催收、畸高利率、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十分突出,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隐患” ,同时对现金贷作出了总结“具有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等特征的“现金贷”业务快速发展”。
据上海刘新宇律师团队对41号文的分析解读,认为“141号文名为“现金贷”业务规范整顿,前期常用的“清理”一词被置换为“规范”,一定程度上代表着监管对现金贷的些许肯定”,另外,“实际规制对象众多,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包括网络小额贷款公司)、P2P网贷平台以及其他各类‘现金贷’业务参与主体。对于‘现金贷’业务‘四无’特征的总结,摈弃了‘借款期限’‘借款金额’考量要素,一定程度上表现出‘扩张认定’趋向。”
政策解读一
针对141号文中“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上海刘新宇律师团队认为,“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的“四无”特征描述,回避了业内广泛认知的‘期限短’‘金额小’标准,适用范围较为宽泛,‘无特定场景/用途的非限定客群信贷’均被纳入‘现金贷’业务范畴。
第一,无场景依托。即,借款用户的借款需求应当产生于特定的场景,‘场景’一词可理解为包括‘消费场景’‘生产经营场景’以及‘负债管理场景’等,与各细分场景相对应,借款需求会产生于诸如3C产品购买、医疗/培训/美容/旅游需求、企业货物采购以及个人/企业归还金融机构债务等。
第二,无指定用途。借款用途属于场景的延伸,在场景特定化之后,借款用途往往也将确定。具体到实践中,‘消费’‘经营周转’等借款用途宽泛表达极为常见,缺乏对于借款资金流向的锁定和借款实际用途的贷后追踪。因此,从严理解,指定用途之‘指定’,需要与借款用户场景需求相匹配,且进一步需要通过资金流锁定或贷后跟踪等方式加以限定或验核,否则都将归入‘无指定用途’。
第三,无客户群体限定。该点所称‘限定’可以从多个角度理解,例如借款用户职业(公务员、律师、医生)、借款用户性别、借款用户学历、借款用户年龄以及借款用户的某项共有特征(信用卡持卡群体)等。
第四,无抵押。此处‘抵押’应扩展为“抵质押”理解,是否也应包括部分情形下的‘保证’,有待后续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过程中的进一步认定,例如,借款人用户自行提供保证人,由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情形。”
政策解读二
针对141号文中提到 “‘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上海刘新宇律师团队认为,“结合条文后半段内容综合理解,可以理解为此处的‘第三方机构’主要指向合作开展‘助贷’业务的机构。从现有业务模式理解,合作开展‘助贷’业务的机构包括纯导流平台和“现金贷”平台,后者一般提供包括获客、风控、授信审查、贷后管理与催收等一揽子服务。”同时“发放贷款只能由具有放贷资质的机构发放,’助贷’机构一般也不会再涉及贷款发放业务。审批环节与授信审查环节直接相关,授信审查被认定为核心业务,相对应理解,审批应该也被认定为核心业务。因此,贷款发放业务仅剩余获客、贷后管理和催收,可不纳入核心业务范围。”
那么如何理解“外包”,即“助贷”机构能否继续提供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
上海刘新宇律师团队认为,“从有利角度理解,‘助贷’机构可以继续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信贷审查、风控等核心服务,但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只能将‘助贷’机构的服务作为参考而不能作为判断依据,需要建立完善的信贷审查和风控部门、建立相应的制度体系、工作流程和业务标准,独立履行责任。当然,具体是从严格角度理解还是从有利角度理解,有待监管规定和监管口径的进一步细化和传达,需要密切关注监管动态和走向。”
如何理解“助贷”业务的本源?
2017年金融工作会议指出了金融业务的本源,即“让金融回归本源,金融业的发展以实体经济为基础,始终服从服务于实体经济”。《中国银监会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因此,结合金融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和“助贷”模式的产生与发展,可以理解为“助贷”业务的本源为满足部分群体正常消费信贷需求,服务实体经济。
此外,上海刘新宇律师团队认为,“具有担保资质的机构目前主要指向融资性担保公司,结合互金专项整治实践,监管部门也会将可以提供履约保险的保险公司纳入‘担保服务机构’“。
141号文重申要点
此外,本次出台的141号文中再次重申了“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而哪些情形在监管实践中被认定为“高风险借款用途“?据上海刘新宇律师团队提供的分析所示,以目前流出的北京、上海及深圳三地网络借贷整改要点来看,可总结如下:
141号文具体罚则
同时,141号文明确了对“违规展业”“非法经营”“违法违规活动”“欺诈”以及“暴力催收”等情形的“罚则”,具体包括如下:
此次141号文的出台,明确了“现金贷”业务开展必须遵循的六大原则,并对高额息费、不当催收、多头借贷、风险扩散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同时要求各地整治办予以配合,意味着加大对“现金贷”业务的规范整顿工作的监管力量投入,反映出监管层对于本次规范整治工作的重视和决心。
纵横理财积极拥抱监管
对于纵横理财而言,纵横理财所面向的借款人一直都是经纵横新创风控系统严格审核筛选后的优质小微个体工商户及从业者,依托于小微商户实体门店场景,通过对商户资料(如营业执照、实体门店)、个人资料、身份认证、运营商认证、支付宝认证、人行征信授权、银行卡绑定等多维度审核借款人资质,筛选出优质提款人,保障用户借款安全。
纵横理财自成立之初,始终积极拥抱监管,坚守“做老百姓放心的互联网理财平台”的初心,秉承合规安全有序的原则稳健前行。随着互金行业监管趋严,行业经优胜劣汰、整体洗牌之后必将迎来崭新的发展前景。
纵横理财会一直坚守社会责任,并希望通过教育大众来提高用户风险警示意识,提高大众识别不公平、欺诈性贷款活动和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同时呼吁行业内其他优质平台共同推动互金行业朝着健康规范、合规安全的方向发展,真正普惠金融,造福社会。
纵横理财CEO陈成庄对此认为,“141号文的正式落地,从某种角度来看,对于行业来说其实是一片利好,从2011年至今,现金贷从籍籍无名到野蛮生长,再到掀起一波上市潮,行业规模扩张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伴随着风险。而随着政策监管的落地,行业大洗牌,不合规的平台被清理、淘汰或主动退出,剩下的将是优质合规的平台,整个行业将会迈入越来越合规化、有序化、透明化的道路。”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对此也表示: “现金贷有存在的社会价值,但是由于缺乏监管造成的乱象丛生、甚至是演化为社会暴力的现象,就要引起高度关注,强化监管也是势在必行。”
现金贷的诞生是市场大环境导致的必然
现金贷的诞生与小额贷款公司高度相关,而其兴起则是市场大环境导致的必然。现金贷门槛低、金额小,且不限制借贷用途的特点,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传统金融服务的不足,得到了快速发展,根据网贷之家统计,目前我国已有1000多家平台从事现金贷业务,市场规模在6000亿到10000亿之间。无疑证明了现金贷巨大的发展潜力。
但另一方面,由于监管政策的不明晰,现金贷的野蛮生长,导致现金贷本身也被打上了一些负面标签。如141号文明确指出的“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催收、畸高利率、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十分突出,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隐患” ,同时对现金贷作出了总结“具有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等特征的“现金贷”业务快速发展”。
据上海刘新宇律师团队对41号文的分析解读,认为“141号文名为“现金贷”业务规范整顿,前期常用的“清理”一词被置换为“规范”,一定程度上代表着监管对现金贷的些许肯定”,另外,“实际规制对象众多,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包括网络小额贷款公司)、P2P网贷平台以及其他各类‘现金贷’业务参与主体。对于‘现金贷’业务‘四无’特征的总结,摈弃了‘借款期限’‘借款金额’考量要素,一定程度上表现出‘扩张认定’趋向。”
政策解读一
针对141号文中“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上海刘新宇律师团队认为,“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的“四无”特征描述,回避了业内广泛认知的‘期限短’‘金额小’标准,适用范围较为宽泛,‘无特定场景/用途的非限定客群信贷’均被纳入‘现金贷’业务范畴。
第一,无场景依托。即,借款用户的借款需求应当产生于特定的场景,‘场景’一词可理解为包括‘消费场景’‘生产经营场景’以及‘负债管理场景’等,与各细分场景相对应,借款需求会产生于诸如3C产品购买、医疗/培训/美容/旅游需求、企业货物采购以及个人/企业归还金融机构债务等。
第二,无指定用途。借款用途属于场景的延伸,在场景特定化之后,借款用途往往也将确定。具体到实践中,‘消费’‘经营周转’等借款用途宽泛表达极为常见,缺乏对于借款资金流向的锁定和借款实际用途的贷后追踪。因此,从严理解,指定用途之‘指定’,需要与借款用户场景需求相匹配,且进一步需要通过资金流锁定或贷后跟踪等方式加以限定或验核,否则都将归入‘无指定用途’。
第三,无客户群体限定。该点所称‘限定’可以从多个角度理解,例如借款用户职业(公务员、律师、医生)、借款用户性别、借款用户学历、借款用户年龄以及借款用户的某项共有特征(信用卡持卡群体)等。
第四,无抵押。此处‘抵押’应扩展为“抵质押”理解,是否也应包括部分情形下的‘保证’,有待后续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过程中的进一步认定,例如,借款人用户自行提供保证人,由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情形。”
政策解读二
针对141号文中提到 “‘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上海刘新宇律师团队认为,“结合条文后半段内容综合理解,可以理解为此处的‘第三方机构’主要指向合作开展‘助贷’业务的机构。从现有业务模式理解,合作开展‘助贷’业务的机构包括纯导流平台和“现金贷”平台,后者一般提供包括获客、风控、授信审查、贷后管理与催收等一揽子服务。”同时“发放贷款只能由具有放贷资质的机构发放,’助贷’机构一般也不会再涉及贷款发放业务。审批环节与授信审查环节直接相关,授信审查被认定为核心业务,相对应理解,审批应该也被认定为核心业务。因此,贷款发放业务仅剩余获客、贷后管理和催收,可不纳入核心业务范围。”
那么如何理解“外包”,即“助贷”机构能否继续提供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
上海刘新宇律师团队认为,“从有利角度理解,‘助贷’机构可以继续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信贷审查、风控等核心服务,但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只能将‘助贷’机构的服务作为参考而不能作为判断依据,需要建立完善的信贷审查和风控部门、建立相应的制度体系、工作流程和业务标准,独立履行责任。当然,具体是从严格角度理解还是从有利角度理解,有待监管规定和监管口径的进一步细化和传达,需要密切关注监管动态和走向。”
如何理解“助贷”业务的本源?
2017年金融工作会议指出了金融业务的本源,即“让金融回归本源,金融业的发展以实体经济为基础,始终服从服务于实体经济”。《中国银监会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因此,结合金融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和“助贷”模式的产生与发展,可以理解为“助贷”业务的本源为满足部分群体正常消费信贷需求,服务实体经济。
此外,上海刘新宇律师团队认为,“具有担保资质的机构目前主要指向融资性担保公司,结合互金专项整治实践,监管部门也会将可以提供履约保险的保险公司纳入‘担保服务机构’“。
141号文重申要点
此外,本次出台的141号文中再次重申了“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而哪些情形在监管实践中被认定为“高风险借款用途“?据上海刘新宇律师团队提供的分析所示,以目前流出的北京、上海及深圳三地网络借贷整改要点来看,可总结如下:
141号文具体罚则
同时,141号文明确了对“违规展业”“非法经营”“违法违规活动”“欺诈”以及“暴力催收”等情形的“罚则”,具体包括如下:
此次141号文的出台,明确了“现金贷”业务开展必须遵循的六大原则,并对高额息费、不当催收、多头借贷、风险扩散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同时要求各地整治办予以配合,意味着加大对“现金贷”业务的规范整顿工作的监管力量投入,反映出监管层对于本次规范整治工作的重视和决心。
纵横理财积极拥抱监管
对于纵横理财而言,纵横理财所面向的借款人一直都是经纵横新创风控系统严格审核筛选后的优质小微个体工商户及从业者,依托于小微商户实体门店场景,通过对商户资料(如营业执照、实体门店)、个人资料、身份认证、运营商认证、支付宝认证、人行征信授权、银行卡绑定等多维度审核借款人资质,筛选出优质提款人,保障用户借款安全。
纵横理财自成立之初,始终积极拥抱监管,坚守“做老百姓放心的互联网理财平台”的初心,秉承合规安全有序的原则稳健前行。随着互金行业监管趋严,行业经优胜劣汰、整体洗牌之后必将迎来崭新的发展前景。
纵横理财会一直坚守社会责任,并希望通过教育大众来提高用户风险警示意识,提高大众识别不公平、欺诈性贷款活动和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同时呼吁行业内其他优质平台共同推动互金行业朝着健康规范、合规安全的方向发展,真正普惠金融,造福社会。
緈諨哋彼岸- 帖子数 : 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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