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政协委员伤人致残(五)——“黑心法官”判冤案(转载)
汕头政协委员伤人致残(五)——“黑心法官”判冤案(转载)
备受全澄海关注的潘志雄寻 衅 滋 事案,历时近三年于2017年6月27日,澄海法 院作出一审判决,法 院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作出无罪判决。
受害人潘盛雄认为,澄海法 院不讲法,如果潘志雄真是清白无罪,被澄海公 安 局羁押15天然后取保,在案件接近判决之前于2015年12月9日,潘志雄脱逃并于当天晚上12时由澄海法 院网上追逃直至2016年12月2日法 院投案然后又被取保,潘志雄于2015年3月12日澄海政协开会之前因涉寻 衅 滋 事已被澄海除名,另外潘志雄因占用公共道路,潘盛雄于2015年9月12日向东里民事法庭提起上 诉由庭长胡挺牵头调解,潘盛雄派律师同胡挺、潘志雄三方调解,潘志雄口头作出愿以刑事160万、占用道路40万作出赔偿,条件是出示刑事谅解书、不追究占用道路的责任。潘盛雄认为,以上种种迹象表明潘志雄有罪!如果潘志雄无罪,应该看到澄海公 安 局及澄海法 院向潘志雄作出赔礼道歉及国家赔偿,澄海政协恢复潘志雄政协委员的资格。(因为无罪被关了15天并网上追逃一年,确实对潘志雄造成很大的影响)如果不能恢复以上名誉,潘盛雄认为潘志雄无罪只是澄海法 院主审法官审判长王光辉、审判员王馥芬、代理审判员江一珩三人的不讲法判决。潘盛雄于2017年7月4日向澄海检 察 院申请抗诉,澄海检 察 院于2017年向汕头中院提起抗诉。
汕头市澄海区检 察 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无罪,属于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且原审法 院在对被告人潘志雄决定逮捕,潘志雄脱逃后扔决定取 保 候 审,程序严重违法,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本案确有确实,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潘志雄实施了指使同案人潘伟强,潘盛情纠集人员教训,恐吓被害人潘盛雄,施加压力,以达到潘志雄租买潘盛雄土地的目的。
1.认定被告人潘志雄指使同案人潘伟强,潘盛情纠集人员教训,恐吓被害人潘盛雄。
2.被告人潘志雄与被害人潘盛雄因租买土地产生矛盾是本案的起因。这一点在(2015)汕澄法刑二初字第412号,(2015)汕澄法刑二初字第412号之一二份刑事判块书中都予以确认,同案人潘伟强、潘盛情与被害人潘盛雄之前并没有矛盾纠纷,潘伟强,潘盛情纠集人员追赶、殴 打,恐吓被害人潘盛雄是在被告人潘志雄指使潘伟强、潘盛情去”吓’被害人潘盛雌后发生的。
(二)原审法 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证据采信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
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
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被告人潘志雄在庭前供述中对
于如何指使同案人潘伟强、潘盛情纠集人员去教训被害人潘盛雄虽
存在反复,有多次供述过叫同案人潘伟强去“吓”被害人潘盛雄,
但庭审中翻供称只是叫潘伟强对被害人大声说话;同案人潘伟强开庭时翻供,称在气库潘志雄没有交待其去吓潘盛雄;同案人潘盛情开庭时同样翻供,否认潘志雄在气库有叫其去教训潘盛雄,因听潘伟强在跟潘盛雄的电话对话很不爽就跟潘伟强说要去教训潘盛雄。但潘志雄、潘伟强、潘盛情均无法对翻供作出合理解释。原审法 院虽然在判决书没有直接表述是采信被告人潘志雄、同案人潘伟强、潘盛情的庭前供述还是庭中供述,但从判决书实际判决的情况是采信了被告人潘志雄的辩解意见还有同案人潘伟强、潘盛情的翻供后的供述,而对被告人潘志雄、同案人潘伟强、潘盛情的庭前供述认为无法相互印证。被告人潘志雄、同案人潘伟强、潘盛情对庭审中翻供的理由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不能成立,同案人潘伟强、潘盛情翻供明显是有为潘志雄承揽罪责的意思,依法不应当予以采信。而原审法 院判决的实际情况恰恰是采信了潘志雄、同案人潘伟强、潘盛情的庭中供述。
(三)原审法 院对应当逮捕的被告人潘志雄取 保 候 审,程序严
重违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
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被取 保 候 审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人民法 院应当决定逮捕:(二)企图自杀逃跑的;第一百三
十三条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 院可以
变更强制措施:{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二)怀孕或
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原审法 院在经过2015年11月2日.2015年11月4日庭审调查后,
认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潘志雄犯有寻 衅 滋 事罪,于2015年l2月9
日对被告人潘志雄作出逮捕央定,之后被告人潘志雄脱逃,2016年
12月2到案,在被告人潘志雄没有法定事由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情
况下,原审法 院在执行逮捕当天对被告人潘志雄取 保 候 审,严重违
反上述规定,且原审法 院在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又认
为指控被告人潘志雄指使他人随意殴 打他人,追逐拦截恐吓他人的
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存在自相矛盾。
综上所述,汕头市澄海区检 察 院认为,原审法 院对被告人潘志雄判决无罪,属于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且原审院在对被告人潘志雄决定逮捕,潘志雄脱逃后仍决定取 保 候 审,程序严重违法,判决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特提出抗诉。
我国通过建立以宪法为核心、以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保障体制,保障公民的权利。第一,宪法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二,立法保障,就是将公民的权利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运用国家强制力加以维护。第三,司法保障,是指通过法律制裁各种侵权行为,保障公民的权利。我国宪法将审判权赋予各级人民法 院。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被侵害的权利,赔偿造成的损失,惩罚侵权者,讨回公道。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 院如此判决,当官不为民做主?还是其中有不为人知的利益输送?我们期待有关部门尽快给出一个公平公正的答案!
受害人潘盛雄认为,澄海法 院不讲法,如果潘志雄真是清白无罪,被澄海公 安 局羁押15天然后取保,在案件接近判决之前于2015年12月9日,潘志雄脱逃并于当天晚上12时由澄海法 院网上追逃直至2016年12月2日法 院投案然后又被取保,潘志雄于2015年3月12日澄海政协开会之前因涉寻 衅 滋 事已被澄海除名,另外潘志雄因占用公共道路,潘盛雄于2015年9月12日向东里民事法庭提起上 诉由庭长胡挺牵头调解,潘盛雄派律师同胡挺、潘志雄三方调解,潘志雄口头作出愿以刑事160万、占用道路40万作出赔偿,条件是出示刑事谅解书、不追究占用道路的责任。潘盛雄认为,以上种种迹象表明潘志雄有罪!如果潘志雄无罪,应该看到澄海公 安 局及澄海法 院向潘志雄作出赔礼道歉及国家赔偿,澄海政协恢复潘志雄政协委员的资格。(因为无罪被关了15天并网上追逃一年,确实对潘志雄造成很大的影响)如果不能恢复以上名誉,潘盛雄认为潘志雄无罪只是澄海法 院主审法官审判长王光辉、审判员王馥芬、代理审判员江一珩三人的不讲法判决。潘盛雄于2017年7月4日向澄海检 察 院申请抗诉,澄海检 察 院于2017年向汕头中院提起抗诉。
汕头市澄海区检 察 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无罪,属于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且原审法 院在对被告人潘志雄决定逮捕,潘志雄脱逃后扔决定取 保 候 审,程序严重违法,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本案确有确实,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潘志雄实施了指使同案人潘伟强,潘盛情纠集人员教训,恐吓被害人潘盛雄,施加压力,以达到潘志雄租买潘盛雄土地的目的。
1.认定被告人潘志雄指使同案人潘伟强,潘盛情纠集人员教训,恐吓被害人潘盛雄。
2.被告人潘志雄与被害人潘盛雄因租买土地产生矛盾是本案的起因。这一点在(2015)汕澄法刑二初字第412号,(2015)汕澄法刑二初字第412号之一二份刑事判块书中都予以确认,同案人潘伟强、潘盛情与被害人潘盛雄之前并没有矛盾纠纷,潘伟强,潘盛情纠集人员追赶、殴 打,恐吓被害人潘盛雄是在被告人潘志雄指使潘伟强、潘盛情去”吓’被害人潘盛雌后发生的。
(二)原审法 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证据采信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
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
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被告人潘志雄在庭前供述中对
于如何指使同案人潘伟强、潘盛情纠集人员去教训被害人潘盛雄虽
存在反复,有多次供述过叫同案人潘伟强去“吓”被害人潘盛雄,
但庭审中翻供称只是叫潘伟强对被害人大声说话;同案人潘伟强开庭时翻供,称在气库潘志雄没有交待其去吓潘盛雄;同案人潘盛情开庭时同样翻供,否认潘志雄在气库有叫其去教训潘盛雄,因听潘伟强在跟潘盛雄的电话对话很不爽就跟潘伟强说要去教训潘盛雄。但潘志雄、潘伟强、潘盛情均无法对翻供作出合理解释。原审法 院虽然在判决书没有直接表述是采信被告人潘志雄、同案人潘伟强、潘盛情的庭前供述还是庭中供述,但从判决书实际判决的情况是采信了被告人潘志雄的辩解意见还有同案人潘伟强、潘盛情的翻供后的供述,而对被告人潘志雄、同案人潘伟强、潘盛情的庭前供述认为无法相互印证。被告人潘志雄、同案人潘伟强、潘盛情对庭审中翻供的理由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不能成立,同案人潘伟强、潘盛情翻供明显是有为潘志雄承揽罪责的意思,依法不应当予以采信。而原审法 院判决的实际情况恰恰是采信了潘志雄、同案人潘伟强、潘盛情的庭中供述。
(三)原审法 院对应当逮捕的被告人潘志雄取 保 候 审,程序严
重违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
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被取 保 候 审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人民法 院应当决定逮捕:(二)企图自杀逃跑的;第一百三
十三条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 院可以
变更强制措施:{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二)怀孕或
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原审法 院在经过2015年11月2日.2015年11月4日庭审调查后,
认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潘志雄犯有寻 衅 滋 事罪,于2015年l2月9
日对被告人潘志雄作出逮捕央定,之后被告人潘志雄脱逃,2016年
12月2到案,在被告人潘志雄没有法定事由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情
况下,原审法 院在执行逮捕当天对被告人潘志雄取 保 候 审,严重违
反上述规定,且原审法 院在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又认
为指控被告人潘志雄指使他人随意殴 打他人,追逐拦截恐吓他人的
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存在自相矛盾。
综上所述,汕头市澄海区检 察 院认为,原审法 院对被告人潘志雄判决无罪,属于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且原审院在对被告人潘志雄决定逮捕,潘志雄脱逃后仍决定取 保 候 审,程序严重违法,判决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特提出抗诉。
我国通过建立以宪法为核心、以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保障体制,保障公民的权利。第一,宪法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二,立法保障,就是将公民的权利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运用国家强制力加以维护。第三,司法保障,是指通过法律制裁各种侵权行为,保障公民的权利。我国宪法将审判权赋予各级人民法 院。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被侵害的权利,赔偿造成的损失,惩罚侵权者,讨回公道。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 院如此判决,当官不为民做主?还是其中有不为人知的利益输送?我们期待有关部门尽快给出一个公平公正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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