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健身房猝死事件?.....
辽源健身房猝死事件?.....
我们先来想象下面的场景,你今年27岁,事业平稳上升,父母身体健康,男友体贴爱你,你们原计划在9月份结婚,婚期将至,亲朋好友都等着为你们送上祝福,你对未来生活充满期待,这时候,你却突然接到了父亲猝死的消息,你将是什么心情?
早上还给自己买早点的父亲,下午却猝死在健身房,我相信所有人都接受不了这样的消息,父亲还那么年轻尚未退休,一切发生的突然至极,见到父亲最后一眼,到底发生了什么让父亲走的如此匆忙?
上面的场景真实发生在吉林辽源顾小姐身上,使父亲失去生命的健身房正是辽源半岛荟健身房,悲痛之余,半岛荟健身房却认为顾先生的死与健身房无关,拒不承担任何责任,然而健身房真的没有责任吗?(图为顾先生死亡地点:半岛荟健身房。)
回看父亲死亡过程录像让人心寒:
顾小姐一次又一次翻看着健身房那段记录父亲离开的监控录像,根据父亲死亡诊断和医生的说明,父亲在健身房里最后的那20分钟其实是有可以抢救过来的。然而,现场录像真是让人心寒,不要说抢救了,健身房的教练当时都离的远远的。
根据监控记录
父亲从跑步机上下来,倒地,其他健身的会员围上前来,有人打了120;
现场无人施救,健身房教练在人群外围站着,没有靠前,只有热心的会员在帮父亲扇风降温;(下图圈出的是健身房工作人员,站的很远从未上前,到后面只剩下好心的会员还在陪着父亲)
20分钟后救护车来到,但此时父亲已经停止心跳,丧失生命迹象。
医生开出的死亡证明:死于心脏呼吸骤停。死亡地点:现场(半岛荟健身房)
其实顾先生的悲剧并不是健身房猝死的特例事件,之前也有过很多起健身房发生的意外猝死事件,健身房真的这么不安全吗?为了避免悲剧发生在我们自己身上,在大家选择健身房时候务必注意下面几点:
一:要注意健身房的环境,包括硬件和软件
硬件方面:
这一点在大家第一次来到健身房参观时候都会产生直观感受,注意否通风良好,空调温度是否合适,光线是否充足,有无甲醛等刺鼻味道,运动器械的质量怎样,以及现场卫生条件是否良好(不要忽视更衣室,浴室,洗手间)
下图为半岛荟健身房室内环境,不难看出:
1.光线过于昏暗.
2新装修且密不透风,空气不流通.
3.器械密度过大,间距过小不符合安全摆放规则。
且据现场会员称,事发当时,健身房室温过高。这样环境不适合人做有氧运动,这也是致使顾先生窒息的重要原因。
软件方面:
1.主要指健身房的营业资质。
一般来说,健身房配置中需要有急救处理能力,在运动中人们难免会有受伤,尤其我们父母这样的中老年人在健身房锻炼更需要注意健身房是否具备急救能力。
2.要看教练的素养和能力。
目前很多类似半岛荟这样的中小型健身房管理很不严格,雇佣的教练不具备人体运动科学基础知识以及健身指导专业知识,对于健身中出现的突发和意外状况也不具备应对能力。本次事故中顾先生窒息后,现场健身教练均未采取任何行动,没有教练该有的能力和素养。
3.要看经营管理者的素质。
其实健身房出现猝死事件绝不是个例,之前有过很多关于健身房发生的紧急事件。大多数健身房会选择出面主动承认责任,并且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毕竟开门做生意,还是要有诚意的。但也有一些中小规模的健身房,无力承担责任只会推诿,此次事件中的辽源半岛荟健身房,店长作为管理者以及健身房的代言人给出的反应却是:
1.不承认自己有责任;
2.不肯赔偿;
3.表示尽管去告,就是不怕;
4.不歇业整顿,不对死者家属表示慰问;
5.态度恶劣,让人大跌眼镜。
所以选择一个健身房时,要注意里面管理者的基本素质,任何情况下不要把自己的钱和人交给流氓。
二:注意健身房的灰色地带
办卡时,要注意健身房提供给你的会员服务协议,以及其他注意事项说明文件,比如半岛荟健身房,没有提供给消费者任何文字说明和服务协议,也没有对会员进行体检和健康状况咨询。因此事故发生后半岛荟店长明确表示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三:当出现意外后健身房推诿责任怎么办
不要怕,健身会所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对其会员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是一种法定义务。
因此作为消费者,我们要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花钱买健身服务,健身房的健身教练有义务进行现场指导及协助,这和是否花钱请私教是两回事。
健身房的经营管理者应在其场所内有进行健身风险的提示,如果没有任何注意事项和提示,则是不负责的表现。
以下是相关法律补充: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二:《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最高院人身司法解释》第6条第一款(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顾先生猝死在健身房的事件中,即便半岛荟健身房要逃避责任,但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益是神圣的不容蔑视的,它无法逃避。
最后,我对顾先生的离开致以最沉重的哀悼,他的生命本不应该就这样被夺走。在写此文时,我致电半岛荟健身房店长希望了解情况,店长的强硬的态度让我怀疑他是否还有一丝良知,开门做生意有了意外在所难免,但当因为你的失误而使一人失去生命,使一个女儿失去父亲,使一个妻子失去丈夫时,难道你不该为你们的失责有一丝愧疚和难过么?不应该是竭力做些什么尽可能弥补别人的损失么?或者哪怕送去一些慰问,但他的蛮横和逃避让我觉得是他个人人性的泯灭,试想假如所有商人所有经营管理人员都是蔑视消费者权益,那和谐社会何在。
早上还给自己买早点的父亲,下午却猝死在健身房,我相信所有人都接受不了这样的消息,父亲还那么年轻尚未退休,一切发生的突然至极,见到父亲最后一眼,到底发生了什么让父亲走的如此匆忙?
上面的场景真实发生在吉林辽源顾小姐身上,使父亲失去生命的健身房正是辽源半岛荟健身房,悲痛之余,半岛荟健身房却认为顾先生的死与健身房无关,拒不承担任何责任,然而健身房真的没有责任吗?(图为顾先生死亡地点:半岛荟健身房。)
回看父亲死亡过程录像让人心寒:
顾小姐一次又一次翻看着健身房那段记录父亲离开的监控录像,根据父亲死亡诊断和医生的说明,父亲在健身房里最后的那20分钟其实是有可以抢救过来的。然而,现场录像真是让人心寒,不要说抢救了,健身房的教练当时都离的远远的。
根据监控记录
父亲从跑步机上下来,倒地,其他健身的会员围上前来,有人打了120;
现场无人施救,健身房教练在人群外围站着,没有靠前,只有热心的会员在帮父亲扇风降温;(下图圈出的是健身房工作人员,站的很远从未上前,到后面只剩下好心的会员还在陪着父亲)
20分钟后救护车来到,但此时父亲已经停止心跳,丧失生命迹象。
医生开出的死亡证明:死于心脏呼吸骤停。死亡地点:现场(半岛荟健身房)
其实顾先生的悲剧并不是健身房猝死的特例事件,之前也有过很多起健身房发生的意外猝死事件,健身房真的这么不安全吗?为了避免悲剧发生在我们自己身上,在大家选择健身房时候务必注意下面几点:
一:要注意健身房的环境,包括硬件和软件
硬件方面:
这一点在大家第一次来到健身房参观时候都会产生直观感受,注意否通风良好,空调温度是否合适,光线是否充足,有无甲醛等刺鼻味道,运动器械的质量怎样,以及现场卫生条件是否良好(不要忽视更衣室,浴室,洗手间)
下图为半岛荟健身房室内环境,不难看出:
1.光线过于昏暗.
2新装修且密不透风,空气不流通.
3.器械密度过大,间距过小不符合安全摆放规则。
且据现场会员称,事发当时,健身房室温过高。这样环境不适合人做有氧运动,这也是致使顾先生窒息的重要原因。
软件方面:
1.主要指健身房的营业资质。
一般来说,健身房配置中需要有急救处理能力,在运动中人们难免会有受伤,尤其我们父母这样的中老年人在健身房锻炼更需要注意健身房是否具备急救能力。
2.要看教练的素养和能力。
目前很多类似半岛荟这样的中小型健身房管理很不严格,雇佣的教练不具备人体运动科学基础知识以及健身指导专业知识,对于健身中出现的突发和意外状况也不具备应对能力。本次事故中顾先生窒息后,现场健身教练均未采取任何行动,没有教练该有的能力和素养。
3.要看经营管理者的素质。
其实健身房出现猝死事件绝不是个例,之前有过很多关于健身房发生的紧急事件。大多数健身房会选择出面主动承认责任,并且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毕竟开门做生意,还是要有诚意的。但也有一些中小规模的健身房,无力承担责任只会推诿,此次事件中的辽源半岛荟健身房,店长作为管理者以及健身房的代言人给出的反应却是:
1.不承认自己有责任;
2.不肯赔偿;
3.表示尽管去告,就是不怕;
4.不歇业整顿,不对死者家属表示慰问;
5.态度恶劣,让人大跌眼镜。
所以选择一个健身房时,要注意里面管理者的基本素质,任何情况下不要把自己的钱和人交给流氓。
二:注意健身房的灰色地带
办卡时,要注意健身房提供给你的会员服务协议,以及其他注意事项说明文件,比如半岛荟健身房,没有提供给消费者任何文字说明和服务协议,也没有对会员进行体检和健康状况咨询。因此事故发生后半岛荟店长明确表示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三:当出现意外后健身房推诿责任怎么办
不要怕,健身会所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对其会员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是一种法定义务。
因此作为消费者,我们要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花钱买健身服务,健身房的健身教练有义务进行现场指导及协助,这和是否花钱请私教是两回事。
健身房的经营管理者应在其场所内有进行健身风险的提示,如果没有任何注意事项和提示,则是不负责的表现。
以下是相关法律补充: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二:《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最高院人身司法解释》第6条第一款(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顾先生猝死在健身房的事件中,即便半岛荟健身房要逃避责任,但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益是神圣的不容蔑视的,它无法逃避。
最后,我对顾先生的离开致以最沉重的哀悼,他的生命本不应该就这样被夺走。在写此文时,我致电半岛荟健身房店长希望了解情况,店长的强硬的态度让我怀疑他是否还有一丝良知,开门做生意有了意外在所难免,但当因为你的失误而使一人失去生命,使一个女儿失去父亲,使一个妻子失去丈夫时,难道你不该为你们的失责有一丝愧疚和难过么?不应该是竭力做些什么尽可能弥补别人的损失么?或者哪怕送去一些慰问,但他的蛮横和逃避让我觉得是他个人人性的泯灭,试想假如所有商人所有经营管理人员都是蔑视消费者权益,那和谐社会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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