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外城高管“公款”变“私款”涉案四千万 被指“职务犯罪”
重庆城外城高管“公款”变“私款”涉案四千万 被指“职务犯罪”
公司董事长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以借款、还账、抵账的名义转入私人账户,用于对外经营、还自己个人债务、法院判决还款执行债务、董事与监事之间私人借贷。
当其他股东发现企业资金转移,董事长开除三名股东,撤销其公司职务。三股东要求查账后遭拒,于是作为投资人法定股东向法院申请希望保护自身对公司运转状态的知情权,重庆二级法院依法判决公司董事长败诉。
案件还原
开除股东引发“诉讼”,法院判决获“知情权
2010年12月27日召开重庆城外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外城公司)全体股东大会形成《股东会议决议》。其中,周融融(化名)占35%(董事长);陈海银占20%(总经理);李世民(化名)占14%(监事);杨式其占15%(财务总监);张贤金占10%(副总经理)。
经过一年的租赁投资灯具市场,城外城从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逐渐崭露头角。在苦心经营一年后,火车站附近的灯具市场被重庆市民广泛认可。两年后公司的投资带来了丰厚的回报。据陈海银讲:运行过程中分管后勤的张副总发现公司公款账目不清,于是告知财务总监杨式其。杨式其认为监事是李世民,是自己的发小。应该不会出差错。后来发现有200多万账目对不上,三股东于是要求公开查账。
2013年10月29日也就是城外城投资经营的第三年,公司经营额度大幅度提升,企业业绩数倍增长,灯具市场的投资取得巨大回报。生意越做越大,盈利越来越多,此时公司董事长周融融以城外城公司董事长名义发出《通知》,罢免陈海银总经理职务,由其本人全权负责管理、经营、财务。同时,被免职的还有财务总监杨式其、后勤副总张贤金。三位股东认为:周融融非法剥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的日常事务的权利,未经法定程序剥夺股东职务。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法》34条的规定,股东依法享有知情权。
此时,三位股东认为:整个城外城投资公司落到董事长周融融手里,经营、财务都是周融融说了算。这样做严重违反《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于是三位股东要求查账。2014年9月1日在得不到周融融答复的前提下,三位股东向重庆市渝中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依据《公司法》33条和《民事诉讼法》142条判决周融融败诉。法院认为:陈海银、杨式其、张贤金作为公司法定股东,依法享有知情权。随后周融融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中级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周融融公款变私款:根据陈银海、杨式其、张贤金提供的相关资料、证据材料、审计材料显示:城外城投资公司的公款账户:中国农业银行3101120XXXXXXXX;城外城投资公司灯饰批发城有三个公款账户;这些“公款”账户上的资金,流向周融融私人帐户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朝天门分行622208310000******x 。整个资金流向过程都是以借款的名义将公款进入周融融私人账户,约4500万元。重庆渝中区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据陈海银等三位股东举报周融融涉嫌刑事犯罪主要以下几个方面:根据《重通会所审(2016)0574号城外城投资公司专项审计报告》显示:周融融公款转入私人账户约4000万元。周融融从公司账户以借款、预支款、代付租金的方式将公款转移到私人账户循环100多次总金额约4000万元涉嫌为个人经营谋利。截至2015年12月31日周融融的账面余额为-450232.00元,具体汇总表中2015年度的周融融借款项。周融融的行为涉嫌构成挪用资金罪。
虚列应付款,实际未支付。2015年12月周融融以商场维修维护的名义(实际没有发生)套取公司资金130多万元涉嫌职务侵占(详见审计报告“(六)部分费用报销的原始单据不完整”中2015年12月14日3笔,2015年12月22日2笔,套取资金约130余万元)。
从2013年5月至2014年8月,周融融将城外城公款转移到私人账户,其中829万元涉嫌职务侵占。该款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私人借私款,用公司担保公款偿还。三股东举报周融融私人借款私款用公款偿还个人债务。《审计报告》显示:周融融向外借款5笔共计1545578元,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周融融在2013年9月22日、24日向公司“借款”入私账)而后法院将周融融私人账户的城外城公司公款通过执行划走19.4万元、19.8万元;南川法院划走35.5万元(款项说明:法院划款为周融融借款);2014年4月16日(4月9日、15日分别借款入私账户)法院直接扣款48万元、31.7万多元(款项说明:法院划款为周融融借款);周融融用公款为其私人还私债买单涉嫌职务侵占约153万元;重庆市渝中区法院(2013)中区民初字第08558号《民事判决书》及其卷宗材料显示:2013年5月4日周融融私人向李敬颂(化名)借款50万元,以城外城投资公司担保形式借款,到期未还款,法院判决城外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其次周融融私人向辛梅借款20万元,以城外城担保,江北区法院(2013)江民初字第8603号《民事判决书》城外城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
公款租金涉嫌职务侵占。在2010年城外城投资公司将灯饰商场的广场出租给重庆市海鸿物流公司(以下简称:海鸿公司)每一年约定收取12万元的租金。之后该笔租金进入城外城公司账户,2013年之后,海鸿公司的租金没有入账,约36万元被周融融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海鸿公司自2013年开始停止支付租金。
私人借款抵扣租金。2013年12月7日周融融向熊一民借款42万元、2014年3月7日分别向(化名)郑家迟、朱全、王则星、熊一民、潘果汝的城外城灯饰商户用私人借款的形式借款130多万元(审计报告显示:抵扣周融融借款),周融融自己借款自己不还,而是用商户应该缴纳的摊位租金冲抵所借款项。
伪造股东签名,2014年4月21日周融融伪造股东会议决议,伪造股东陈海银、杨式其、张贤金签名,擅自修改《公司章程》。公安机关经查,周融融为在营业执照中变更经营范围,在股东会议决议中伪造了相关签名,“认定伪造签名属实”。
关于李世民公款变私款。从2011年7月31日李世民就与公司董事长周融融一直采用公款以借款的名义变私款,公款进入私人账户。直到2015年2月28日个人借公款339万多元,余款约200万元。
借款200万,还差50万元至今不还,李世民是否构成职务侵占?2015年1-2月周融融以借款、预支款名义从公司借款给他人使用共3笔合计200万元。2016年1月归还公司150万元,至今还差50万元未还,时间约一年。该事实经过渝中区公安机关查证证明200万元为股东借款且收取了利息。审计报告显示借款人是公司监事李世民。2015年1月15日李世民向公司借款50万元;2015年2月28日向公司借款80万元、70万元,合计200万元。《审计报告》显示:无申请人签字,通过“周融融个人专户转给李世民账户。
专家观点
重庆城外城公司董事长周融融、总经理李世民“任性”,将公司公款采用多种形式变相转入私人账户的情况,江平法律咨询机构专家委员会对本案做了法律解读。如果陈海银、杨式其、张贤金反映情况属实,那么周融融、李世民涉嫌构成职务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八十四条 [职务侵占案 (刑法第271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第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272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首先,该行为违反《公司法》第148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和第152条规定,周融融、李世民将公款转入私人账户变身私款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企业的经营款一般属于公款,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私款违反《商业银行法》第48条《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款私存的法律解释为: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
其次,二人从2011年7月至今多年经营,采取公款进入私人账户的经营模式,部分挪用资金已经超过三个月且数额达到数百万元,符合立案标准,应该依法追究挪用资金的刑事责任。公司的钱只能用于公司,而不能用于任何个人,超过三个月,就构成挪用资金罪。周融融作为公司董事长,李世民作为公司总经理,利用职务之便,把公款用借款方式划到自己个人账户和其他私人账户,超过三个月,已经完成了挪用资金的犯罪行为。至于后来再把钱补上或者投进其他项目,只能说是对赃款的处理。
再次,如果举报属实,那么周融融采取虚列支付、虚构项目、公款还私款等方式套取公司资金,将公款据为己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精神,挪用资金的行为可以转化为职务侵占的行为。但必须具有挪用资金后携带挪用的资金潜逃,或者采取虚假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资金已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的行为的。截留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资金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的,且没有归还行为的,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资金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资金去向的等特征,那么周融融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李世民借款200万元,还有50万元至今未还,同样涉嫌职务侵占罪。
如果城外城投资公司的企业账户资金流水单显示流向周融融和李世民个人账户(或其他私人账户),且已经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超过5000元,就是挪用资金;如果一直未还,被用于个人买房、买车,或者个人消费,或者还账,或者用于公司以外的其他用途,那么涉嫌职务侵占;且数额达到规定的立案金额,就构成了犯罪。
股东获取关键证据证实公款变私款的违法事实。公司盈利,撵走股东。2013年初开始,眼见商场逐步旺盛稳定,公司资金逐步富裕,他们便制造事端。2013年10月29日,周融融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违反《公司章程》利用不正当手段非法罢免了陈海银、张贤金、杨式其的公司职务。三投资人运用民事诉讼获取了公司账目审计。随后掌握了周融融、李世民将公款变私款,涉嫌挪用、职务侵占等一系列违法犯罪的事实证据。主要是公司资金流向、审计报告、相关合同及其重要账目。城外城公司的资金流向(银行流水单)是本案查清楚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而《审计报告》明确表明:城外城公司银行流水单的去向。侦查机关不能用模糊的“有证据证明”等证据来说明是否构成犯罪,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公安部要求坚决查处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问题。坚定不移地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警,不断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斗争推向深入。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着力推动全面从严治警向基层单位、执法一线延伸,坚决查处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立而不侦、违规立案及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行为。重庆市公安机关正在深入推进从严治警向违法办案亮剑,对权力任性问责。
城外城公司公款变私款4000多万资金流向企业高管私人账户;企业高管利用职务之便涉嫌挪用巨额资金、职务侵占,重庆警方已经介入。
当其他股东发现企业资金转移,董事长开除三名股东,撤销其公司职务。三股东要求查账后遭拒,于是作为投资人法定股东向法院申请希望保护自身对公司运转状态的知情权,重庆二级法院依法判决公司董事长败诉。
案件还原
开除股东引发“诉讼”,法院判决获“知情权
2010年12月27日召开重庆城外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外城公司)全体股东大会形成《股东会议决议》。其中,周融融(化名)占35%(董事长);陈海银占20%(总经理);李世民(化名)占14%(监事);杨式其占15%(财务总监);张贤金占10%(副总经理)。
经过一年的租赁投资灯具市场,城外城从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逐渐崭露头角。在苦心经营一年后,火车站附近的灯具市场被重庆市民广泛认可。两年后公司的投资带来了丰厚的回报。据陈海银讲:运行过程中分管后勤的张副总发现公司公款账目不清,于是告知财务总监杨式其。杨式其认为监事是李世民,是自己的发小。应该不会出差错。后来发现有200多万账目对不上,三股东于是要求公开查账。
2013年10月29日也就是城外城投资经营的第三年,公司经营额度大幅度提升,企业业绩数倍增长,灯具市场的投资取得巨大回报。生意越做越大,盈利越来越多,此时公司董事长周融融以城外城公司董事长名义发出《通知》,罢免陈海银总经理职务,由其本人全权负责管理、经营、财务。同时,被免职的还有财务总监杨式其、后勤副总张贤金。三位股东认为:周融融非法剥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的日常事务的权利,未经法定程序剥夺股东职务。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法》34条的规定,股东依法享有知情权。
此时,三位股东认为:整个城外城投资公司落到董事长周融融手里,经营、财务都是周融融说了算。这样做严重违反《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于是三位股东要求查账。2014年9月1日在得不到周融融答复的前提下,三位股东向重庆市渝中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依据《公司法》33条和《民事诉讼法》142条判决周融融败诉。法院认为:陈海银、杨式其、张贤金作为公司法定股东,依法享有知情权。随后周融融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中级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周融融公款变私款:根据陈银海、杨式其、张贤金提供的相关资料、证据材料、审计材料显示:城外城投资公司的公款账户:中国农业银行3101120XXXXXXXX;城外城投资公司灯饰批发城有三个公款账户;这些“公款”账户上的资金,流向周融融私人帐户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朝天门分行622208310000******x 。整个资金流向过程都是以借款的名义将公款进入周融融私人账户,约4500万元。重庆渝中区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据陈海银等三位股东举报周融融涉嫌刑事犯罪主要以下几个方面:根据《重通会所审(2016)0574号城外城投资公司专项审计报告》显示:周融融公款转入私人账户约4000万元。周融融从公司账户以借款、预支款、代付租金的方式将公款转移到私人账户循环100多次总金额约4000万元涉嫌为个人经营谋利。截至2015年12月31日周融融的账面余额为-450232.00元,具体汇总表中2015年度的周融融借款项。周融融的行为涉嫌构成挪用资金罪。
虚列应付款,实际未支付。2015年12月周融融以商场维修维护的名义(实际没有发生)套取公司资金130多万元涉嫌职务侵占(详见审计报告“(六)部分费用报销的原始单据不完整”中2015年12月14日3笔,2015年12月22日2笔,套取资金约130余万元)。
从2013年5月至2014年8月,周融融将城外城公款转移到私人账户,其中829万元涉嫌职务侵占。该款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私人借私款,用公司担保公款偿还。三股东举报周融融私人借款私款用公款偿还个人债务。《审计报告》显示:周融融向外借款5笔共计1545578元,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周融融在2013年9月22日、24日向公司“借款”入私账)而后法院将周融融私人账户的城外城公司公款通过执行划走19.4万元、19.8万元;南川法院划走35.5万元(款项说明:法院划款为周融融借款);2014年4月16日(4月9日、15日分别借款入私账户)法院直接扣款48万元、31.7万多元(款项说明:法院划款为周融融借款);周融融用公款为其私人还私债买单涉嫌职务侵占约153万元;重庆市渝中区法院(2013)中区民初字第08558号《民事判决书》及其卷宗材料显示:2013年5月4日周融融私人向李敬颂(化名)借款50万元,以城外城投资公司担保形式借款,到期未还款,法院判决城外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其次周融融私人向辛梅借款20万元,以城外城担保,江北区法院(2013)江民初字第8603号《民事判决书》城外城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
公款租金涉嫌职务侵占。在2010年城外城投资公司将灯饰商场的广场出租给重庆市海鸿物流公司(以下简称:海鸿公司)每一年约定收取12万元的租金。之后该笔租金进入城外城公司账户,2013年之后,海鸿公司的租金没有入账,约36万元被周融融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海鸿公司自2013年开始停止支付租金。
私人借款抵扣租金。2013年12月7日周融融向熊一民借款42万元、2014年3月7日分别向(化名)郑家迟、朱全、王则星、熊一民、潘果汝的城外城灯饰商户用私人借款的形式借款130多万元(审计报告显示:抵扣周融融借款),周融融自己借款自己不还,而是用商户应该缴纳的摊位租金冲抵所借款项。
伪造股东签名,2014年4月21日周融融伪造股东会议决议,伪造股东陈海银、杨式其、张贤金签名,擅自修改《公司章程》。公安机关经查,周融融为在营业执照中变更经营范围,在股东会议决议中伪造了相关签名,“认定伪造签名属实”。
关于李世民公款变私款。从2011年7月31日李世民就与公司董事长周融融一直采用公款以借款的名义变私款,公款进入私人账户。直到2015年2月28日个人借公款339万多元,余款约200万元。
借款200万,还差50万元至今不还,李世民是否构成职务侵占?2015年1-2月周融融以借款、预支款名义从公司借款给他人使用共3笔合计200万元。2016年1月归还公司150万元,至今还差50万元未还,时间约一年。该事实经过渝中区公安机关查证证明200万元为股东借款且收取了利息。审计报告显示借款人是公司监事李世民。2015年1月15日李世民向公司借款50万元;2015年2月28日向公司借款80万元、70万元,合计200万元。《审计报告》显示:无申请人签字,通过“周融融个人专户转给李世民账户。
专家观点
重庆城外城公司董事长周融融、总经理李世民“任性”,将公司公款采用多种形式变相转入私人账户的情况,江平法律咨询机构专家委员会对本案做了法律解读。如果陈海银、杨式其、张贤金反映情况属实,那么周融融、李世民涉嫌构成职务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八十四条 [职务侵占案 (刑法第271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第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272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首先,该行为违反《公司法》第148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和第152条规定,周融融、李世民将公款转入私人账户变身私款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企业的经营款一般属于公款,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私款违反《商业银行法》第48条《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款私存的法律解释为: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
其次,二人从2011年7月至今多年经营,采取公款进入私人账户的经营模式,部分挪用资金已经超过三个月且数额达到数百万元,符合立案标准,应该依法追究挪用资金的刑事责任。公司的钱只能用于公司,而不能用于任何个人,超过三个月,就构成挪用资金罪。周融融作为公司董事长,李世民作为公司总经理,利用职务之便,把公款用借款方式划到自己个人账户和其他私人账户,超过三个月,已经完成了挪用资金的犯罪行为。至于后来再把钱补上或者投进其他项目,只能说是对赃款的处理。
再次,如果举报属实,那么周融融采取虚列支付、虚构项目、公款还私款等方式套取公司资金,将公款据为己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精神,挪用资金的行为可以转化为职务侵占的行为。但必须具有挪用资金后携带挪用的资金潜逃,或者采取虚假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资金已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的行为的。截留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资金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的,且没有归还行为的,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资金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资金去向的等特征,那么周融融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李世民借款200万元,还有50万元至今未还,同样涉嫌职务侵占罪。
如果城外城投资公司的企业账户资金流水单显示流向周融融和李世民个人账户(或其他私人账户),且已经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超过5000元,就是挪用资金;如果一直未还,被用于个人买房、买车,或者个人消费,或者还账,或者用于公司以外的其他用途,那么涉嫌职务侵占;且数额达到规定的立案金额,就构成了犯罪。
股东获取关键证据证实公款变私款的违法事实。公司盈利,撵走股东。2013年初开始,眼见商场逐步旺盛稳定,公司资金逐步富裕,他们便制造事端。2013年10月29日,周融融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违反《公司章程》利用不正当手段非法罢免了陈海银、张贤金、杨式其的公司职务。三投资人运用民事诉讼获取了公司账目审计。随后掌握了周融融、李世民将公款变私款,涉嫌挪用、职务侵占等一系列违法犯罪的事实证据。主要是公司资金流向、审计报告、相关合同及其重要账目。城外城公司的资金流向(银行流水单)是本案查清楚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而《审计报告》明确表明:城外城公司银行流水单的去向。侦查机关不能用模糊的“有证据证明”等证据来说明是否构成犯罪,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公安部要求坚决查处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问题。坚定不移地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警,不断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斗争推向深入。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着力推动全面从严治警向基层单位、执法一线延伸,坚决查处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立而不侦、违规立案及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行为。重庆市公安机关正在深入推进从严治警向违法办案亮剑,对权力任性问责。
城外城公司公款变私款4000多万资金流向企业高管私人账户;企业高管利用职务之便涉嫌挪用巨额资金、职务侵占,重庆警方已经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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